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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书讼第五种 东汉 · 臧旻
 出处:全后汉文 卷六十八
臣闻士有忍死之辱,必有就事之计,故季布屈节于朱家,管仲错行于召忽
此二臣以可死而不死者,非爱身于须臾,贪命于苟活,隐其智力,顾其权略,庶幸逢时,有所为耳。
卒遭高帝之成业,齐桓之兴伯,遗其权略,庶幸达时,有所为耳,卒遭高帝之成业,齐桓之兴伯,遗其亡逃之行,赦其射钩之雠,拔于囚虑之中,信其佐国之谋,勋效传于百世,君臣载于篇籍。
假令二主纪过于纤介,则此二臣同死于犬马,沈名于沟壑,当何由得申其补过之功,建其奇奥之术乎?
伏见故兖州刺史第五种,然自建,在乡曲无苞苴之嫌,步朝堂无择言之阙,天性疾恶,公方不曲,故论者说清高以为上,序直士以为首。
《春秋》之义,选人所长,弃其所短,录其小善,除其大过。
所坐以盗贼公负,筋力未就,罪致徵徙,非有大恶。
虞舜事亲,大杖则走。
逃亡,苟全性命,冀有朱家之路,以显季布之会。
愿陛下无遗须臾之恩,令有持忠入地之恨(《后汉·第五种传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