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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熹九年举至孝对策陈便宜 其一 东汉 · 荀爽
 出处:全后汉文 卷六十七
臣闻之于师曰:「汉为火德,火生于木,木盛于火,故其德为孝(《袁宏纪》此下有「汉之谥帝称孝者,其义取此也。),其象在《周易》之《离」》。
夫在地为火,在天为日。
在天者用其精,在地者用其刑。
则火王,其精在天,温暖之气,养生百木,是其孝也。
冬时则废,其形在地,酷烈之气,焚烧山林,是其不孝也。
故汉制使天下诵《孝经》,选吏举孝廉(《袁宏纪》此下有「皆以孝为务也。」)
夫丧亲自尽,孝之终也。
今之公卿及二千石,三年之丧,不得即去,殆非所以增崇孝道,而克称火德者也(《袁宏纪》此下有「往者胤嗣数乏,本枝不毓,其咎未必不由此。」)
往者孝文劳谦,行过乎俭,故有遗诏,以日易月。
此当时之宜,不可贯之万世。
《袁宏纪》作「此谓夷惠激欲,适身而已,不可贯之万世,为后嗣德者也」。
古今之制,虽有损益,而谅暗之礼,未尝改移,以示天下莫遗其亲。
今公卿群寮,皆政教所瞻(《袁宏纪》作「皆辅主宣化,政之本也。」),而父母之丧,不得奔赴。
夫仁义之行,自上而始,敦厚之俗,以应乎下。
传曰:「丧祭之礼阙,则人臣之恩薄,背死忘生者众矣」。
曾子曰:「人未有自致者也,必也亲丧乎!
《春秋传》曰:「上之所为,民之归也」。
夫上所不为,而民或为之,故加刑罚;
若上之所为,民亦为之(《袁宏纪》此下有「其化也」。),又何诛焉?
翟方进以自备宰相,而不敢逾制。
至遭母忧,三十六日而除。
夫失礼之源,自上而始。
古者大丧,三年不呼其门,所以崇国厚俗笃化之道也。
事失宜正,过忽惮改。
天下通丧,可如旧礼。
臣闻有夫妇然后有父子,有父子然后有君臣,有君臣然后有上下,有上下然后有礼义。
礼义备,则人知所厝矣。
夫妇,人伦之始,王化之端,故文王作《易》,上经首《乾》、《坤》,下经首《咸》、《恒》。
孔子曰:「天尊地卑,乾坤定矣」。
夫妇之道,所谓顺也。
《尧典》曰:「厘降二女于妫汭,嫔于虞。
「降者,下也。
嫔者,妇也。
言虽帝尧之女,下嫁于虞,犹屈体降下,勤修妇道。
《易》曰:「帝乙归妹,以祉元吉」。
妇人谓嫁曰归,言汤以娶礼归其妹于诸侯也。
《春秋》之义,王姬嫁齐。
使鲁主之,不以天子之尊加于诸侯也。
今汉孙秦法,设尚主之仪,以妻制夫,以卑临尊,违乾坤之道,失阳唱之义。
孔子曰:「昔圣人之作「易」也。
仰则观象于天,俯则察法于地,睹鸟兽之文,与地之宜,近取诸身,远取诸物,以通神明之德,以类万物之情」。
今观法于天,则北极至尊,四星妃后。
察法于地,则昆山象夫,卑泽象妻。
睹鸟兽之文,鸟则雄者鸣鸲,雌能顺服;
兽则牡为唱导,牝乃相从。
近取诸身,则乾为人首,坤为人腹。
远取诸物,则木实属天,根荄属地。
阳尊阴卑,盖乃天性。
且《诗》初篇,实首《关雎》;
礼始《冠》、《婚》,先正夫妇。
天地《六经》,其旨一揆。
宜改尚主之制,以称乾坤之性。
遵法、汤,式是周、孔。
合之天地而不谬。
质之鬼神而不疑。
人事如此,则嘉瑞降天,吉符出地,五韪咸备,各以其叙矣。
昔者圣人建天地之中而谓之礼,礼者,所以兴福祥之本,而止祸乱之源也。
人能枉欲从礼者,则福归之;
顺情废礼者,则祸归之。
推祸福之所应,知兴废之所由来也。
众礼之中,婚礼为首。
故天子娶十二,天之数也;
诸侯以下,各有等差,事之降也。
阳性纯而能施,阴体顺而能化,以礼济乐,节宣其气,故能丰子孙之祥,致老寿之福。
及三代之季,淫而无节。
瑶台、琼宫,陈妾数百。
阳竭于上,阴隔于下。
周公之戒曰:「不知稼穑之艰难,不闻小人之劳,惟耽乐之从,时亦罔或克寿」。
是其明戒。
后世之人,好福不务其本,恶祸不易其轨。
传曰:「截趾适履,孰云其愚?
何与斯人,追欲丧躯」?
诚可痛也。
臣窃闻后宫采女五六千人,从官侍使复在其外。
冬夏衣服,朝夕禀粮,耗费缣帛,空竭府藏,徵调增倍。
十而税一,空赋不辜之民,以供无用之女,百姓穷困于外,阴阳隔塞于内。
故感动和气,灾异屡臻。
臣愚以为诸非礼聘未曾幸御者,一皆遣出,使成妃合
一曰通怨旷,和阴阳。
二曰省财用,实府库。
三曰修礼制,绥眉寿。
四曰配阳施,祈螽斯。
五曰宽役赋,安黎民。
此诚国家之弘利,天人之大福也。
夫寒热晦明,所以为岁;
尊卑奢俭,所以为礼。
故以晦明寒暑之气、尊卑侈约之礼为其节也。
《易》曰:「天地节而四时成」。
《春秋》传曰:「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」。
《孝经》曰:「安上治民,莫善于礼。
礼者,尊卑之差,上下之制也。
昔季氏八佾舞于庭,非有伤害困于人物,而孔子犹曰:「是可忍也,孰不可忍」!
洪曰:「惟辟作威,惟辟作福,惟辟玉食」。
凡此三者,君所独行,而臣不得同也。
今臣僭君服,下食上珍,所谓害于而家,凶于而国者也。
宜略依古礼尊卑之差,及董仲舒制度之别,严督有司,必行其命。
此则禁乱善俗。
足用之要(《后汉·荀淑附传》,又略见袁宏《后汉纪》二十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