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
位置
作者
标签
追驳尚书陈忠活尹次史玉议 东汉 · 应劭
 出处:全后汉文 卷三十三
尚书》称:「天秩有礼,五服五章哉。
天讨有罪,五刑五用哉」。
孙卿亦云:「凡制刑之本,将以禁暴恶,且惩其末也。
凡爵列、官秩、赏庆刑威,皆以类相从,使当其实也」。
若德不副位,能不称官,赏不酬功,刑不应罪,不祥莫大焉。
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此百王之定制,有法之成科
高祖入关,虽尚约法,然杀人者死,亦无宽降
夫时化则刑重,时乱则刑轻。
《书》曰:「刑罚时轻时重」。
此之谓也。
今次、玉公以清时释其私憾,阻兵安忍,僵尸道路。
朝恩在宽,幸至冬狱,而初、军愚狷,妄自投毙。
召忽亲死子纠之难,而孔子曰:「经于沟渎,人莫之知」。
朝氏之父非错刻峻,遂能自陨其命,班固亦云:「不如赵母指括以全其宗」。
传曰:「仆妾感慨而致死者,非能义勇,顾无虑耳」。
夫刑罚威狱,以类天之震耀杀戮也。
温慈和惠,以放天之生殖长育也。
是故春一草枯则为灾,秋一木华亦为异。
今杀无罪之初、军,而活当死之次、玉,其为枯华,不亦然乎?
陈忠不详制刑之本,而信一时之仁,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。
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,岂有次、玉当罪之科哉?
若乃小大以情,原心定罪,此为求生,非谓代死可以生也。
败法乱政,悔其可追(《后汉·应劭传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