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驳轻侮法议 东汉 · 张敏
 出处:全后汉文 卷三十三
夫《轻侮》之法,先帝一切之恩,不有成科,班之律令也。
夫死生之决,宜从上下,犹天之四时,有生有杀。
若开相容恕,著为定法者,则是故设奸萌,生长罪隙
孔子曰:「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」。
《春秋》之义,子不报仇,非子也。
而法令不为之减者,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。
今托义者得减,妄杀者有差,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,非所以导「(一作「遵」)在丑不争」之义。
又《轻侮》之比,浸以繁滋,至有四五百科,转相顾望,弥复增甚,难以垂之万载。
臣闻师言:「救文莫如质」。
高帝烦苛之法,为三章之约。
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,可下三公廷尉,蠲除其敝(《后汉·张敏传》,「建初中,有人侮辱人父者,而其子杀之,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,自后因以为比。永元中,遂定其议,以为《轻侮法》。驳议」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