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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人徙边诏(十六年九月 东汉 · 汉明帝
 出处:全后汉文 卷三
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,勿笞,诣军营,屯朔方、敦煌
妻子自随,父同产欲求从者,恣听之;
女子嫁为人妻,勿与俱。
谋反大逆无道,不用此书(《后汉·明纪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