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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赎罪诏(二年十二月甲寅 东汉 · 汉明帝
 出处:全后汉文 卷三
方春戒节,人以耕桑。
其敕有司,务顺时气,使无烦扰。
天下亡命殊死已下,听得赎论:死罪入缣二百匹,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,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。
其未发觉,诏书到,先自告者,半入赎。
今选举不实,邪佞未运河以门请托,残吏放手,百姓愁怨,情无告诉。
司明奏罪名,并正举者。
又郡县每因征发,轻为奸利,诡责羸弱,先急下贫。
其务在均平,无令枉刻(《后汉·明纪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