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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况罪议 汉 · 阙名
 出处:全汉文 卷五十七
律曰「斗以刃伤人,完为城旦,其贼加罪一等,与谋者同罪」。
诏书无以诋欺成罪。
传曰:「遇人不以义而见疻者,与痏人之罪钧,恶不直也」。
咸厚善修,而数称宣恶,流闻不谊,不可谓直。
以故伤咸,计谋已定,后闻置司隶,因前谋而趣明,非以恐咸为司隶造谋也。
本争私变,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,与凡民争斗无以异。
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古今之通道,三代所不易也。
孔子曰:「必也正名」。
名不正,则至于刑罚不中;
刑罚不中,而民无所错手足。
今已为首恶,明手伤为大不敬,公私无差。
《春秋》之义,原心定罪。
以父见谤发忿怒,无它大恶。
检懂欺,辑小过,成大辟,陷死刑,违明诏,恐非法意,不可施行。
圣王不以怒增刑。
明当以贼伤人不直,与谋者皆爵减,完为城旦(《汉书·薛宣传》: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,毁子况右曹侍郎,赇客杨明,遮斫宫门外,断鼻唇,身八创。御史中丞众等奏明及皆弃市,廷尉直以为云云。竟得减死一等,徙敦煌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