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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刑制司安抚司平寇循环历 其二 十月二十二日 宋末元初 · 文天祥
 出处:全宋文卷八三○二
一、二十一日,字文帅参、王环卫至衡。
是日,留议军事,至三鼓而别。
二十二日早,军已行。
一、前此奉大阃之命,调戍寨兵四项,共二百人,令本司择将。
本司遂差杜通判督捕,桂路分总统,此一时也。
今则大阃调兵千人,辍元僚贵将以行,与广兵大为掎角,此又一时也。
以事体论之,所合抽回路分,尽以其兵属王环卫
又须令杜通判解督捕职事,尽以军务属之宇文帅参。
庶几事权尽属大阃,司存不过奉行旨挥,每事无所专辄,此则尊大阃之体也。
而宇文丈之来,传谕钧意,与其所以自处,一切欲使某与闻。
某以职事而言,则盗贼正属司存,固自无以诿其责,但当如广西章宪之所以自处者。
章宪但为其宪司之所能为,若军事皆是经阃任之,章不与知也。
今某自有章宪样子,岂敢事事干与,犯僭越之诛?
而宇文丈坚谓长沙去山前迢递,报应不免迟缓,恐误事机,必欲凡事从本司予决行,又谓钧意所望正如此。
某旧出门墙,先生待某如子弟,某事先生如父师。
今不自意以一节趋走阃部之内,适门户间有酬应,以子弟自命,则所当为父师代劳,岂所敢辞者。
然事固有轻重大小,难于槩言。
今已与宇文丈断,应山前文字申到本司,在某可以予决不犯专辄者,某径自区处报山前,却申大阃照会;
其有非司存所得擅处者,则取钧笔旨挥。
如此不失门墙奔走之谊,又不失大阃崇重之体。
所有面与宇文丈讲论数项,今一一乞钧旨速作施行。
一、桂路分已牒报从王环卫调用,乞作批牌钧判,更劄付桂路分照应,庶一切出于阃命,而后事体归一。
文政只是衡州路分,名位尚小,钧判中或加一权摄名色,在路分向上者以宠之。
盖既减其实,姑华其名,鼓舞之术也。
一、宇文丈自谓以客军深入,实不知地分贼情,苦不容本司解杜通判督捕职事,以为杜文任事数月,讲切谙熟,今日正要资其用,欲以同督捕处之。
道州钱粮,倍费支吾,山前若有不继,立见利害,须得一人通融于其间,则杜通判其人也。
此说亦甚有理,欲乞径作批牌钧判,令杜通判充同督捕职事、兼督发钱粮官。
却望钧笔褒拂数句,庶其乐于趋事赴功,此一大节奏也。
一、近日道州只供亿戍寨二百人钱粮,已自断续可忧。
今骤添千馀人券食支遣,小郡气力何以堪之?
若不念其痛痒,先与区处,将来必坐困乏,关系不细。
昨得仓漕书,亦闵然及此。
不知还可申明朝廷,于苗籴内作一道理否?
先生写与都堂,必无不从,乞钧照。
一、山前事体重大,临机喝犒,为费不赀。
恨司存寡薄,不能出气力。
问之宇文丈,所携似少。
宇文丈子细,应非妄费者。
望更那融,发下若干,就山前准备。
若无所于用,仍是库中之物。
宇文丈于此,甚以为忧,而不敢请。
军无财,士不来,军无赏,士不往,胜负之微权所系,某不敢不备言之。
取钧旨。
一、应山前事宜,凡可以助临事好谋之槩,悉从大帅参、环卫亹亹道之,不必以渎钧听者,皆不布于此。
乞钧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