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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改历法奏咸淳六年 南宋 · 臧元震
 出处:全宋文卷八二四九、《宋史》卷八二《律历志》一五
历法以章法为重,章法以章岁为重。
盖历数起于冬至,卦气起于《中孚》,十九年谓之一章,一章必置七闰,必第七闰在冬至之前,必章岁至、朔同日。
故《前汉志》云:「朔旦冬至,是谓章月」。
后汉志》云:「至、朔同日,谓之章月」。
「积分成七而尽,其岁十九,名之曰章」。
《唐志》曰:「天数终于九,地数终于十,合二终以纪闰馀」。
章法之不可废也若此。
今所颁庚午岁历,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冬至,又以冬至后为闰十一月,莫知其故。
庚午,与每岁闰月不同;
庚午冬至,与每岁之冬至又不同。
盖自淳祐壬子数至咸淳庚午,凡十九年,是为章岁,其十一月是为章月。
以十九年七闰推之,则闰月当在冬至之前,不当在冬至之后。
以至、朔同日论之,则冬至当在十一月初一日,不当在三十日
今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日,则是章岁至、朔不同日矣。
若以闰月冬至后,则是十九年之内止有六闰,又欠一闰。
且一章计六千八百四十日,于内加七闰月,除小尽,积日六千九百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,约止有一日。
今自淳祐十一年辛亥章岁十一月初一日章月冬至后起算,十九年至咸淳六年庚午章岁十一月初一日当为冬至,方管六千八百四十日。
今算造官以闰月十一月三十日冬至之后,则此一章止有六闰,更加六闰除小尽外,实积止六千九百十二日,比之前后章岁之数,实欠二十八日
历法之差,莫甚于此。
天正冬至乃历之始,必自冬至后积三年馀分,而后可以置第一
今庚午年章岁丙寅日申初三刻冬至,去第二日丁卯仅有四分日之一,且未正日,安得遽有馀分?
未有馀分,安得遽有闰月
则是后一章之始不可推算,其谬可知矣。
今欲改之,有简而易行之说。
盖历法有平朔,有经朔,有定朔。
一大一小,此平朔也;
两大两小,此经朔也;
三大三小,此定朔也。
今正以定朔之说,则当以前十一月大为闰十月小,以闰十一月小为十一月大,则丙寅日冬至即可为十一月初一,以闰十一月初一丁卯十一月初二日,庶几递趱下一日置闰十一月二十九日丁未始为大尽。
然则冬至既在十一月初一,则至、朔同日矣;
闰月既在至节前,则十九年七闰矣。
此昔人所谓晦节无定,由时消息,上合履端之始,下得归馀于终,正谓此也。
夫历久未有不差,差则未有不改者。
后汉元和初历差,亦是十九年不得七闰,历虽已颁,亦改正之。
顾今何靳于改之哉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