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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侄盗卖田判 南宋 · 吴革
 出处:全宋文卷八一六八、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六
华纲、华纬及其子惟德、惟忠,绍定二年嘉熙三年,前后十契,将田六亩有奇,正典断卖与陈舜臣为业,并已经官投印。
华纲、华纬死,陈舜臣亦死,而华大成者,乃以为故祖华咏遗下未分之田,诉其侄惟忠、惟德瞒昧盗卖与陈舜臣之子可久。
县追各人供对,大成则曰,此系故祖华咏遗下未分之田,惟德、惟忠则曰,此系故父纲、纬自己分受之田。
官司于此且合追索两家干照,究證是与不是未分之田,则曲直予夺瞭然矣。
夫何含糊于已分、未分之间,依阿乎有分、无分之说,但令大成备二亩价钱,于可久家拨赎二亩。
惟其是非未明,此大成望蜀之心,独不止于得二亩,可久全璧之意,又未忍于割二亩,其讼所以不已也。
要之,拨二亩之说未为至当,而已分、未分之争合与究竟。
使其果是未分之田,则咏生四子,祖业作四分,此田合四分分赎,岂止大成一分可赎二亩而已。
照得咏四子,先分析于开禧二年纲、大成兄弟又分析于嘉定年间,何为已分析三十年,而尚有未分之田邪?
又何为不争诉于三十年前纲未死之日邪?
又何为诸分不争,而一分独争邪?
此田谓之未分,官司何所凭据?
若曰故祖遗下未分之田,则必有众存文约,又必有各分分书,互载可照。
所合索上究證,则无者不得尽其辞矣。
但两争干涉人众,若一一追到府,恐成烦扰,欲送富阳县,详所拟追索干照,从公结绝,限五日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