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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达善略附辩后 宋末元初 · 舒岳祥
 出处:全宋文卷八一六二、《阆风集》卷一二
《诗》毛氏于《摽有梅》之无释,于《终南》之「有条有」,释曰:「」。
达善谓:「若名者,毛氏当注于摽梅之下,不当于《终南》发之。
误后学者,毛氏也」。
余谓毛氏初不误,《摽有梅》之,直,别无名。
「其实七兮」、「其实三兮」,是其实大,故可以枚数,则其为无疑,此毛、郑所以无释。
终南》之有,大山之所有,当是大木,可以为也。
之别名,其子繁多,不可以数记,非《召南》之名矣,故毛曰:「」。
郑曰:「名山高大,宜有茂材」。
其说得之。
是则之别名,而之别名也。
若白石、钱氏《诗话》,谓有而占反者,乃之别名。
陆机《草木疏》,谓似杏实而酢者也(酢,仓故反。)
有那含反者,即字,陆机谓似豫章而木理细致者也。
按字书,此二音并释梅楠。
盖那含反者,是之正音,而占反者,之别音,同是一木,非有二物。
且其木旁从冉,以字平声反之,即而占反也,故别有此音,非也。
窃意之所以名,乃字形之相类,转耳。
字之所以作者,亦以字形之相类,转耳。
,正文也;
,俗字也。
楠木,可以为,而梅实,不可以为也。
钱氏谓「终南何有?
有条有」,当作枚,字声之误。
枝小曰条,干小曰枚,与《汝坟》之「伐其条枚」,《旱麓》之「施于条枚」,音义正同。
予谓此说似新而实疏。
以文势观之,谓终南之木有条有枚则可;
终南所有有条有枚,则不可。
条枚之细,何地无之,必以此为终南之盛耶?
浙江有苦条木,其木条长而叶涩,可以磨洗鱼枕,安知秦地无此木耶?
不可谓木无以条名者,而改作枚,以从其说也。
毛氏曰:「条,槄也」。
案字书:槄,槚也;
槚,也;
,文梓也。
如其说是,亦木之美大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