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堂赦文 南宋 · 宋理宗
出处:全宋文卷七九七九、《宋史》卷一八三《食货志》下五
监司、州县不许非法估籍民产,戒非不严,而贪官暴吏,往往不问所犯轻重,不顾同居有分财产,壹例估籍,殃及平民。或户绝之家不与命继;或经陈诉许以给还,辄假他名支破,竟成乾没;或有典业不听收赎,遂使产主无辜失业。违戾官吏,重寘典宪(《宋史》卷一七三《食货志》上一。)。
诸路已粜义米价钱,州郡以低价抑令上户补籴,正税逃阁,义米用亏,常平司责县道陪纳,县道遂敷吏贴、保正长、揽户等人均纳。自今视时收籴,见系吏贴等人陪纳之钱并与除放(《宋史》卷一七六《食货志》上四。)。
福建上四州县倚盐为课,其间有招趁失时,月解拖欠,其欠在宝祐五年以前者,并与除放。尚敢违法计口科抑者,监司按劾以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