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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定经制以塞兼并疏淳祐六年十一月 宋末元初 · 谢方叔
 出处:全宋文卷七九六○、《宋史》卷一七三《食货志》上一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一一二、《宋元通鉴》卷一一四
豪强兼并之患,至今日而极,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,是亦救世道之微权也。
国朝驻跸钱塘,百有二十馀年矣。
外之境土日荒,内之生齿日繁,权势之家日盛,兼并之习日滋,百姓日贫,经制日坏,上下煎迫,若有不可为之势。
所谓富贵操柄者,若非人主之所得专,识者惧焉。
夫百万生灵资生养之具,皆本于谷粟,而谷粟之产,皆出于田。
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,租米有及百万石者;
小民百亩之田,频年差充保役,官吏诛求百端,不得已,则献其产于巨室,以规免役。
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,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。
以此弱之肉,彊之食,兼并浸盛,民无以遂其生。
于斯时也,可不严立经制以为之防乎?
去年谏官尝以限田为说,朝廷付之悠悠。
不知今日国用边饷,皆仰和籴。
然权势多田之家,和籴不容以加之,保役不容以及之。
敌人睥睨于外,盗贼窥伺于内,居此之时,与其多田厚赀不可长保,曷若捐金助国共纾目前?
在转移而开导之耳。
乞谕二三大臣,摭臣僚论奏而行之,使经制以定,兼并以塞,于以尊朝廷,于以裕国计。
陛下勿牵贵近之言以摇初意,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废良策,则天下幸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