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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判 宋 · 胡颖
 出处:全宋文卷七九一八、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八
李学文既娶而亡,其祖又尝为立嗣,则非未成丁之子矣。
阿张昨以所命继子,是李学文亲堂弟,昭穆不顺为词。
本府遂与勒令归宗,别令命继。
而今此所陈,乃称学文自亲弟下不愿更与之立嗣,如此则是绝学文之后矣!
阿张一愚妇耳,无所识,此必是李学礼志在吞并乃兄之家业,遂教其母以入词。
忘同气之恩,弃继绝之谊,废其祭祀,馁其鬼神,是可忍也,孰不可忍也!
此等禽兽异类,当职恶之如寇雠,若非赦恩在近,便当勘断编管。
且锢身押下佥厅,同本宗尊长供具昭穆相当之人,以凭命继。
又唤到尊长,供无昭穆相当之人,乞立异姓。
国立异姓曰灭,家立异姓曰亡,春秋书人灭鄫,盖谓其以异姓为后也。
后世立法,虽有许立异姓三岁以下之条,盖亦曲徇人情,使鳏夫寡妇有所恃而生耳,初未尝令官司于其人已死,其嗣已绝,而自为命继异姓者。
今李学文既无昭穆相当之子,而其母阿张又常有不愿命继之词,在官司岂可强令求之异姓。
但当与之分定一户田业,一分还李惟贤,一分还阿张与李学礼母子同共掌管。
候李学礼将来如有两子,令将一子以继学文之后。
如亦无子,则听阿张区处。
李学礼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