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莲堂传习妖教判 南宋 · 蔡杭
 出处:全宋文卷七七一七、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一四
按敕:吃菜事魔,夜聚晓散,传习妖教者,绞,从者配三千里,不以赦降原减二等。
又敕:诸夜聚晓散,以诵经行道为名,男女杂处者,徒三年;
被诱之人杖一百。
又敕:非僧道而结集经社,聚众行道,各杖一百。
法令所载,昭如日星。
今有犯上敕令,而又横歛众财,擅行官法,假立官品,自上名号,如张大用者,其可恕乎?
当司职在观风,方欲严行禁戢,而张大用者自因缚打罗湖院僧,事败到官,是天厌其恶,使之败露。
今详案款,其罪有七:传习魔教,诈作诵经,男女混杂,罪一;
巧立名色,胁取钱米,假作献香,强人出售,罪二;
自称尊长自号大公,聚众罗拜,巍然高坐,罪三;
布置官属掌簿掌印,出牒陛差,无异官府,罪四;
假作御书,诳惑观听,以此欺诈,多取民财,罪五;
甚至撰为魔术,阴设奸谋,疾病不得服药,祖先不得奉祀,道人于不孝,陷人于罪戾,罪六;
擒打僧徒,藏伉锁缚,呼啸俦侣,假作军装,横行外地,自已可骇,公然管押入京,出没都下,罪七。
置无砖席,胡跪膜拜,则有金鸡仰面之称;
设无砖床,男女混杂,则有铁牛犁地之丑。
聚会不法不道,徒党实繁,啸聚成屯,究其设意,不无包藏,祸根不除,将为大害。
张大用系为首人,决脊杖五十,刺面,配二千里州军牢城,照条不以赦原。
刘万六系次为首人,决杖三十,不刺面,配一千里州军牢城。
李六二僭称大公,丁庆二僭称主簿,并勘杖一百,编管邻州,差官录问讫,押赴本司断。
夏道主乃敢于灵芝门外聚集,免根究,帖县逐出州界。
张五十、李道免根究,日下改业。
所有上件三处忏堂,帖县改作为民祈雨旸去处,并从侧近寺院差行者看守。
其会下说诱胁从之徒,初非本心,亦非素习,无问已追到未追到,已供摊未供摊等人,并免坐罪,更不追唤。
仰日下改弃邪习,仍为良民,归事父母,供养祖先,以保身体,以保妻子,以保生理。
如再敢聚集,定行追断。
帖引巡、尉、隅、保常切觉察,遍榜诸州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