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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吏摊亲随受赂判 南宋 · 宋慈
 出处:全宋文卷七四七○、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一一
当职随行只有一名,即不是提辖名目。
事既至此,不问有无,断要分别明白,狱官切不可疑当职护短,是则还是,非则还非。
若是与子弟干涉,大义犹当灭亲,而况奴仆乎?
但其间亦岂无同见,及引领往来通传之人,要须勒供姓名追上,四方八面凑合,必得其实。
今详知录批帖内,犹谓其事虚实未知,狱中间事,岂可含糊。
又谓其他吏卒皆不知,是尚以当职为讳恶,藉以掩覆也。
岂知当职虽不肖,平日守四知之甚严,平时惴惴然,惟恐于不知不觉之中,为奴仆所累。
况黄明所执之数,浩瀚如此,岂可幸吏卒之不知,付之泯泯默默乎?
引差直日排军,押刘达知录院与黄明对。
自出衙门,即非干人,既下狱司,便是罪人,或讯或绷,一听狱官之便,千万不必回护。
勘对定后,其合追人,即希一一见报,仍写引封来,并具所差禁子姓名见示。
知录牵制人情,并请权司理同问。
又判:当职近因捉败弓焙库子黄明,因本司见勘唐黑八罪犯打笔贴挥霍取财事,送州院根勘。
续据申到情款,数内一项乃是借刘提辖名,叮嘱开拆司投上申状。
私窃怪本司提辖非刘姓,不知其为何如人,即驳下再问。
寻据知录相访,覆称乃是宅堂干人刘达者,且惊且喜,以其爱于己,且忠于己也。
次早缴到黄明情款,赃数盈纸,当职亦信其问之审,对之实,谓事必然也,即押刘达送狱,见之书判。
且云:既出宅门,即非干人,才入狱门,便是罪人,绷吊勘讯,一听狱官之便。
今收禁勘问已五日矣,又曾追黄明所执见證人李百二押下同勘矣,忽申到情款,尽以前执为虚。
且囹圄岂是妆排行戏之场,赃物亦非撮弄变幻之具,未追人之先,须要诘问的实情由,已追之后,须要究竟原物归着,岂可如巡、尉司纵贼,摊人有钱,得钱则放,荡无纲纪。
当职僮仆,惹此外谤,收禁绷吊,皆所自取;
李百二,百姓也,祸从天来之,故与顽囚对勘于隆冬极寒之时,岂不可怜。
且身为监司,设使果不能钤束奴仆衷私受赃,自当缴解他司,明正典刑,投章自劾,退归闲散。
若无其事,乃为本司一库子所诬玷,又为已觉发罪吏所控持,至此岂容但已。
况本司所管者狱事,无故押一仆入狱,又忽然平白放出,虽此心可以自信,在傍人宁免有狱司观望之疑。
况中间甘知县申到覆帖,其中有吏卒未知之语,是其亦不相信,欲以此勾引当职,俯首请求,掩覆于吏人乎?
何则事至于此,愈涉嫌疑?
断须究竟到底,亦非本司所敢专行,送佥厅,且引上黄明面问。
事无因由,如何平白生出一段事节;
刘达与李百二原无冤雠,如何忽然有此供摊;
如其不然,的实出于何人指教,及出于是何吏卒锻鍊,一一责从实供。
仍从佥厅点对,备公文,奉浼提举使司专差干官一员,送无干碍狱司监督审勘。
如是果有实情,径将刘达照条重作施行,庶几可以自白。
是乃所以笃交承之情,全联台之义。
如其不然,官员尚可置而不问,其公吏教囚诬报,控持监司情犯,望径从使台斟酌公行。
佥厅遵从,就州院上黄明,赴本司佥厅,当面逐一审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