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钱法之弊奏 南宋 · 陈求鲁
出处:全宋文卷七四○九、《宋史》卷一八○《食货志》下二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二七三、《续文献通考》卷一七、《续通典》卷一二
议者谓楮便于运转,故钱废于贽藏。自称提之屡更,故圜法为无用。急于扶楮者至嗾盗贼以窥人之阃奥,峻刑法以发人之窖藏,然不思患在于钱之荒,而不在于钱之积。夫钱贵则物宜贱,今物与钱俱重,此一世之所共忧也。蕃舶巨艘,形若山岳,乘风驾浪,深入遐陬。贩于中国者,皆浮靡无用之异物,而泄于外夷者,乃国家富贵之操柄,所得几何,所失者不可胜计矣。京城之销金,衢、信之鍮器,醴、泉之乐具,皆出于钱。临川、隆兴、桂林之铜工,尤多于诸郡。姑以长沙一郡言之,乌山铜炉之所六十有四,麻潭、鹅羊山铜户数百馀家,钱之不坏于器物者无几。今京邑鍮铜器用之类,鬻卖公行于都市。畿甸之近,一绳以法,由内及外,观听聿新,则鉟销之奸知畏矣。香药象犀之类,异物之珍奇可悦者,本无适用之实,服御之间,昭示俭德,自上化下,风俗丕变,则漏泄之弊少息矣。此端本澄源之道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