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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谕俗文 南宋 · 真德秀
 出处:全宋文卷七一六二、《西山文集》卷四○、谕俗文、道光《福建通志》卷五五
当司以安抚一道为职,甲兵盗贼,乃其专掌。
然必吏良而后民安,民安而后盗息,盗息而后兵偃,四者相关,皆当致察。
绍定六年十一月,恭奉诏书,略曰:「比年以来,民穷盗起,皆激于奸贪之吏」。
大哉王言,可谓明见万里之外!
又自圣上亲政之后,登进贤俊,屏斥憸佞,惩治赃吏,禁止苞苴,诸路监司太守,皆以端方廉洁者为之。
每一诏令之下,无非为民,当司奉行,其敢不恪!
自到福州,一意讲求,赋输太重者首议蠲减,科须病民者以次革除,禁公人下乡之扰,除保司代纳之害,戒谕十二县官属,毋滥刑,毋横敛,毋徇私,毋黩货,毋通关节,毋任胥吏,相与精白一心,无负明诏丁宁之意。
今以申饬十二县者行下诸州,各察其属,务去前六者之弊,使斯民各安于田里。
尔民幸遇清平之政,宜知爱身寡过,务本著业,毋喜斗,毋健讼。
圣经有言:一朝之忿,忘其身以及其亲,非惑与(言人一时忿怒,不能忍耐,生出事来,丧身害命,累及父母,乃惑之人所为也。)
又曰讼终凶(言健讼者终必凶也。),又曰好勇斗狠,以危父母。
此三者,尔民所当戒也。
圣经又言:用天之道于耕夏勤于耘,收敛之类是也。),因地之利(高田宜麦,低田宜禾之类是也。),谨身节用,以养父母(谨身是不妄为,节用是不妄费。)
又曰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毁伤(一毛发、一皮肤,皆是父母遗体,不敢毁伤,何况轻犯刑宪,自害其身也!)
此二者,尔民所当勉也。
当职以本路之人为本路之帅,其视八州皆如乡党,其待百姓一如子弟,官吏贪残者当为尔惩之,豪强侵暴者当为尔戢之,盗贼剽窃,为汝之害,当为剪除之。
尔既安其生,宜思自保父母之身,勿犯有司之法。
此榜到日,所在耆老仁贤宜为开说,使之通晓,宜为劝勉,使之兴起。
自今以往,家家礼义,人人忠孝,变七闽之俗为邹鲁之乡,非惟当职所望于尔民,是亦朝廷所望于帅臣也。
其敬听之毋忽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