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傅寺丞论告讦劄 南宋 · 陈淳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七二四、《北溪大全集》卷四七
某窃谓民生秉彝,以人伦为重,治民听讼,亦以人伦为本。
故百姓不亲,五品不逊,圣人所深忧;
而听五刑之讼,必原父子之亲、立君臣之义以权之,亦王制所先务。
诚以美教化,厚风俗,所系在此,而不容缓也。
共惟判府丞治贵清净,政尚中和,用刑必期于无刑,听讼欲使之无讼。
下车之始,即明榜通衢,首崇辑睦之风,申明孝友之道。
劝喻谆切,可谓知所本矣。
今已渐及一期,固宜人心感格,同归于善,风流笃厚,莫不耻言人过。
窃怪近日以来,乃不其然,民间词讼,大概多是告讦,或蔓引其无干涉之说,或妄发其十数年之事。
揆之事理,无甚紧切;
按之人伦,大相悖戾。
以兄弟均父母遗体,而交相告讦,入室操戈,如何相之于何尚忠,林鼐之于林衡等类是也。
以叔视侄为犹子,侄视叔为从父,而交相告讦,入井下石,如戴世略之于戴梦松、王振之王椿等类是也。
甚而妇姑勃溪,有违不顺父母之律,而不恤者;
夫妻反目,有违前贱后贵之说,而不顾者。
似此类例,奸险百出,不可枚数。
皆关人道之大经,犯天理之大戒。
抑又有难露楮笔者,虽其情状不能逃神明之鉴,然而贼害纲常,败坏风教,莫此为甚!
此而不禁,将恐薄恶之习愈炽,而醇厚之风不闻。
昔旧邦君枢相傅公在此,尝劝人户赈粜,有林仁寿者,告其兄林尧寿产钱之高,合先粜谷,公判其状曰:「官司宁可无二百石谷,而兄弟告讦之风不可长」。
此判一出,邦人传诵,以为神笔,闻者褫魄,无复效尤。
今弊俗如此,可骇可叹。
某辱知门下,有所闻见,不敢隐默,谨具公劄申闻。
欲望台判严榜晓示,杜告讦之一门,明人伦之大法,以开其友睦礼逊秉彝之良心,使人人知恩义所自来,有相赒相恤之爱而无相刃相靡之薄,一还昔日清漳道院之美,岂不伟欤?
或自此之后,犹有循习,不悛者,则用孔子三月之说以揉之。
庶几良心必有悔悟,天理必有还复之时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