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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丧辩 南宋 · 黄干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五五五、《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》卷三七
或曰:「九月以下之丧,除丧之日,礼经无明文。
将并始死之月以及除丧之月朔九月(如正月十五日三月初一日之类。)
抑自始死之月数至九月,又踰月朔而为九月(如正月十五日始死,至四月一日之类。)」?
曰:「此于礼经虽无明文,然以礼考之,恐必数至九月,又踰月朔而后除丧也」。
曰:「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而毕,则仅至两年,又踰月而遂除服。
九月之丧亦必至八月,又踰月而可除服矣。
今乃欲至九月而又踰月,毋乃重服反轻而轻服反重乎」?
曰:「《三年问》曰:至亲以期断,加隆焉,故使再期也。
又《小记》曰:『再期之丧三年也』。
古人三年之丧本谓之再期,是以足两年,又踰月除丧也。
再期之丧足两年又踰月而除丧也,则九月之丧足九月又踰月而后除丧,无可疑矣。
况期之丧十三月而大祥,此又礼经之明文也。
期之丧足一期又踰月而除丧,则九月之丧安得不足九月,又踰月而除丧乎?
檀弓》云『既葬各以其服除』,注云:『三月而葬,则三月之亲先除服』。
古人葬事先远日,盖卜下旬之日以葬,吉也。
大夫以成月数,则葬以三月,乃在四月之内,不应于未葬之前而遂先除服也。
使三月之丧亦并始死之月及除丧之月朔三月,则是未葬而先除服矣。
未葬之前,缌麻既先除,五月九月又未当除,则既葬之后,所谓各以其服除者,所除何服耶?
三月之丧,若至二月又踰月而除,则假令有人正月三十日死,至三月初一日而除,则缌麻之服仅及六十日而止,此岂近于人情耶?
三月之丧不可以至二月又踰月朔而除服,则九月之丧亦不应近至八月又踰月朔而遂除服也。
以期丧及三月之丧例之,则九月五月之丧当必足九月五月,又踰月朔而后可除丧也。
若期丧则十三月之内毕日而大祥,缌麻之丧则既葬而除服也」。
曰:「久而不葬者奈何」?
曰:「礼曰,久而不葬者,惟主葬者不除。
如此,则九月以下之丧各足月数,又踰月朔而后除丧也,明矣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