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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论 其二 南宋 · 叶适
 出处:全宋文卷六四八○、《水心文集》卷五、《水心别集》卷一五、《永乐大典》卷四八九
致今日之治无他道,上宽朝廷,下宽州县而已。
竭朝廷之力使不得宽者,四驻劄之兵也;
竭州县之力使不得宽者,厢、禁军、弓手、土兵也。
然则何以治四驻劄之兵而宽朝廷?
今既减经总制,罢和买、折帛、蜀之折估、青草,而内出二年之费以供馈四总领矣。
宜任四人者,由郡守都统制,召旧师使宿卫,钩考其隐冒、乾没、请给不尽及军人之罪,声而治之。
然后使四人者一听其所为,而吾无问焉。
所问者,吾欲精其军,使各不过三四万;
吾欲用士之锐,而不并富其家小。
夫厉士而养之,将用之于死地以求胜也;
乃为之立家,是兵为民也。
古者民为兵,今也兵为民,宜其消惰耎弱而不可制也。
昔者之论曰「欲一当百」,又曰「欲一当十」。
夫百十何可当也!
姑得以一当一,则精兵也。
夫一人得一人之用,则固已十四五万人矣,用之必死,谁敢敌者!
女真之来南也,杂以奚、契丹渤海、汉儿,前才五六万,后亦不满十万而已。
夫用兵者,用其气也,多兵以自困,气先索耳。
吾之所闻者如此。
又有所闻更其敝政,行其新令,吾欲其无欢无动,以惟吾之所命。
若此者,在用其人而已,各与之以数州地使自食,而馀州得宽焉。
此二年之内所得为,而二年之外收其效者也。
若是,则朝廷宽矣。
然则何以治厢、禁军、弓手、土兵,而宽州县?
宜先择一二十州畀之,使散杂役之厢军;
今之厢军尽隶官下,无在营者,并与之以一二年之衣粮,使各自为子本以权给之,而州无复给。
又散禁军。
夫厢军可散也,禁军散且为乱,奈何?
曰:禁军之可畏者,为有以禁切州郡,使不得私役且上教故也。
今不上教,散而杂役如厢军焉,彼欣然自幸耳。
然则散禁军如散厢军。
弓手之费差轻,土军差少,不急散也,久将消尽,要以必散而止。
夫厢、禁、土兵、弓手皆散,何以守其地?
自三等以上,籍其家一人为兵,蠲其税役;
大州二千人而止,下州八百人而止。
州县各为之所,将校率其州人;
秋冬而教,春夏则否,有警呼召,不用常法。
然其为兵也,必在州县四方三十里之近家者。
此三四年之内所得为,而三四年之外收其效者也。
若是,则州县宽矣。
朝廷宽,则凡所以取州县者皆不用,而食租税之正矣;
州县宽,则凡所以取民者皆不用,而敛租税之正矣。
且又非特此也。
朝廷宽,则群臣有暇而人才多矣,不若今之乏也;
州县宽,则庶民有暇而良善多矣,不若今之薄也。
上多人才,下多良民,兵省而精,费寡而富,五年之内,二年之外,合其气势,用其锋锐,义声昭布,奇策并出,不用以灭虏而何所用哉!
虽然,为此者无他也,力行而已。
按其岁月,在乎二年之外,五年之内。
今日行此事,去此弊;
某日此弊去,此效见;
弊不去效不见则易其人。
加之意而必行之,以日月计,其实效收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