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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纲(一) 南宋 · 叶适
 出处:全宋文卷六四七九、《水心文集》卷五、《水心别集》卷一四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九六、《南宋文范》卷二一
纪纲、法度,一事也,法度其细也,纪纲其大也。
古人之为国,岂能尽正!
盖或得其大,或得其细,有失其一,必得其一。
若细大俱失,而欲恃烦文细故以维持国家,可静而不可动,易屈辱而难尊荣,则本朝之事是也。
虽然,法度之失,未至于如纪纲之失,此古人之所甚讳也。
自尧、舜已来,外有岳牧,内有九官,一以制度,颁以文告,观以巡狩,诸侯虽国异家殊,莫有敢不相率而朝者。
治兵如治刑,治夷狄如治中国,此唐、虞、夏、商之纪纲也。
至周,参以宗室,维以功臣,其制加密矣。
秦则破坏封建而为郡县,削弱黔首,禁制将相,自天子以外,无尺寸之权,一尊京师而威服天下。
是时北胡亦始合为一国,则筑长城以限隔之。
重缘边之兵,攘却其要地,而匈奴遁迹自屏,不敢争衡。
然人主恣睢太甚,而下不堪命,不旋踵而败亡,后世皆以秦之纲纪为失。
虽然,秦之纪纲则诚失也,然而以强为失而不以弱失,以大为失而不以小失。
夫强大之势易为也,秦特不知为而已,亦未可以深罪秦也。
汉因秦制,三边各自备,内郡专刑赏。
丞相御史虽统摄天下,刺史司隶虽督察郡国,而守、相皆得自为。
兵其兵也,民其民也,财其财也,极其所治,无不可者,有进而授首,无退而掣肘。
两汉之治所以独过于后世者,岂非其操之简而制之要哉!
当其盛时,攘夷辟地至数千里,至其衰也,尚能系服单于而臣妾之,夫岂蹙缩凡儒之论,所可疵病其失哉!
此汉之纪纲也。
三国分裂,虽科禁严密,民无所措手足,本不足以言治;
然边方鼎立,彼此窥伺,一有蹉跌而祸败随之。
其所以皆自立于窘匮衰乱之馀不可动摇者,岂非其分人以地,任人以兵,功有所望,罪有所归,截然自用而不相拘制哉?
西晋使外制内以成诸胡之乱,及其征镇固守,以忠义相奖激,虚名遗号,犹为统一海内之具。
王导东晋,重上流之柄,壮扬州之势,石勒、苻坚,皆竭天下之力,无岁不战,而晋卒赖以立。
其后北则魏、齐、周、隋,南则宋、齐、梁、陈,皆循用之。
是则纪纲之所在,患乎授任之非人而不以人为不当授任,患乎分画之无地而不以地为不当分画,患乎外敌而不患乎内侮,其事盖昭然矣。
唐用周、隋府卫之法,拣择天下之民,聚为强兵,内则诸卫将军,外则节度总管,四夷臣属,万里请命。
虽常困于征伐,而唐之威令又过于汉矣。
州郡削小,分置益多,而辟置生杀之权,视前世皆已稍损。
至于中年,边将权重,遂成末大之患,无以抗之,而内地亦皆裂为藩镇,淆乱混并,不分缓急,不辨内外,百世相承之纪纲由此坠失。
卒至五代,以成本朝惩创之说,而纪纲不可复振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