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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书 南宋 · 叶适
 出处:全宋文卷六四七九、《水心文集》卷三、《水心别集》卷一四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五五
何谓「《新书》之害」?
本朝以律为经,而敕令格式随时脩立。
嘉祐熙宁元丰元祐绍圣大观政和绍兴,皆自为书。
近者乾道淳熙,已再成书矣。
以后冲前,以新改旧,凡朝廷上下之所恃以相维持、相使,奉行此书而已。
且天下以法为治久矣,臣岂敢遽议《新书》之为害,如晋叔向之所以告郑子产者乎?
然而有三害最近,不可不知。
凡天下之事,无不备于此书,而人之智虑不能出于此书之外者,一害也。
书既备矣而事复弊,法既具矣而令不行,则宜有说焉。
今止谓之「各已有见行条法,止于检坐、申严而已」,明知法不足恃,而欲强委之,二害也。
人才因此浸以颓惰,掎摭利害,汎然推广,及其终也,不过亦曰「臣愚欲望申严已行之法而已」,以法为弊,犹可言也,以人为弊,不可言也,三害也。
至于朝省之有批状,六部之勘当,诸司州郡之照条施行,又其相习公为欺诞以度岁月,害之小者耳。
夫以法为治,今世之大议论,岂可不熟讲而详知也!
盖人不平而法至平,人有私而法无私,人有存亡而法常在,故今世以「人乱法不乱」为常语,此所以难于任人而易于任法也。
虽然,人则未易任也。
以唐、虞、三代之盛王,至诚一意以相与,而后其人可任。
今则安能!
至于不任人而任法,则必任其足以行吾法之人,而不任其智不足以知法与力不足以行法者,而后法可任。
此易见之论也,而今则亦未之能,何也?
夫使是书而果已备天下之事,则将何取于人?
盖是书之所备者,备其文不备其实,备其似不备其真也。
夫使见行条法诚已皆具,而天下何为尚有犯法而生弊者?
然则非无其法之罪,而无其人之罪也审矣。
今不改其人,而曰检坐、申严以谆复其法,然则法终不行矣。
故任人而废法,虽未易论,而任人以行法,所以助法之不能自行者,必非若今之所谓检坐、申严,批状、勘当、照条之类而已也。
不任人以行法,而止于检坐、申严,批状、勘当、照条之类以烦天下之耳目,使其人聪明愦眊,智虑不知所出,求以应故事而塞章奏,则亦欢然愿助陛下之申严。
此法令之所以日坏而人材之所以日消,日用饮食而不能自知,法烂道穷,暂相縻系而无经久固结之道,国威之所以不振而强虏之所以凭陵也。
臣故欲陛下纵未能任人而废法,以行唐、虞、三代远大之政,姑欲任人以行法,使法不为虚文而人亦因以见其实用,功罪当于赏罚,号令一于观听,简易而信,果敢而仁,若汉以来者可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