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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度总论(三) 南宋 · 叶适
 出处:全宋文卷六四七七、《水心文集》卷三、《水心别集》卷一二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五五、《南宋文范》卷五六
所谓「举一事求利于事而卒以害是事,立一法求利于法而卒以害是法」者何也?
今朝廷之法度,其经久常行不可变改者,十数条而已,而皆为法度之害。
故用人以资格为利,而资格为用人之害;
铨选以考任为利,而考任为铨选之害;
荐举以关升、改官为利,而关升、改官为荐举之害。
至于任子,则有数害:自员郎致仕即得荫补为一害,太中大夫待制已上荫补得京官为一害,一人入仕世爵无穷为一害,今者汰其谬滥,限其员数,又为一害。
科举亦有数害:取人以艺既薄于古,今并与艺而失之为一害,古者化天下之人为士使之知义,今也化天下之人为士尽以入官为一害,解额一定,多者冒滥,少者陆沈,奔走射利,丧其初心,于今之法又自坏之为一害,一预乡贡,老不成名,以官锡之,既不择贤,又不信艺,徒曰恩泽,官曹充满,人才败坏,又为一害。
京师之学有考察之法,而以利诱天下,州县之学无考察之法,则聚食而已,而学校之法为害。
制科所以求卓越多闻之士,而责之于记诵,取之于课试,所言不行,所习不用,而制科之法为害。
博学宏词者,以罢词赋而进人于应用之文耳,美官要职,遂为捷径,一居是选,莫可退却,而宏词之法为害。
募役之法,本以免天下之为役者耳,今也保正长之弊,通天下皆患之,而役法为害。
著之律敕,综理万事,朝廷随时制宜。
定为《新书》以一条贯,有出意见,莫知推行,但曰检坐申严而已,而《新书》为害。
国家本患州县之过失不得上闻,故置监司禁切之,而今也禁切监司之法反甚于州县之吏,岂以监司为非其人乎?
抑惟其人而必用是法乎?
监司之法为害。
府史胥徒,所以行文书、给趋走,虽尧、舜不能废也,而今也植根固本,不可摇动,大官拱手惟吏之从,而胥吏为害。
又因是以推昔之所行,行经界则经界为害,行保甲则保甲为害,行方田则方田为害,行青苗、市易则青苗、市易为害。
举事立法,无非所以求利,而事立法行,则无非为害。
上下内外亦举皆知其为害矣,然而贤者则以为是必不可去之害,庸愚者则恃其有是害也足以自容,而其小人则或求甚于所害。
天下皆行于法度之害而不蒙法度之利,二百年于此,日极一日,岁极一岁,天下之人皆以为不知其所终,而不知陛下将何以救之哉?
故臣愿陛下揭其条目而治之,去害而就利,使天下旷然一日得行于昭昭之涂,虽三代以上远而未易言,两汉及唐之盛世可立致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