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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勋本政书后 南宋 · 陈亮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三二八、《陈亮集》卷二三、《金华文徵》卷一○
林勋《本政书》一十卷,《比较》二卷,徐宗武得之巩氏家。
尝游宦广中,盖绍兴初容州所刊本也。
为此书勤矣,考古验今,思虑周密,世之为牧之学,所见未有能易者。
顾其间将使隶农良农之田,纳租视其俗之故,经赋出于良农,而隶农军赋,疑非隶农所利。
又使他人得以告地之可辟者而受其赏焉,有趋利起争之渐,疑非王政所当出者。
一人之智而思虑小小不中不足怪,大要归于可行,则补其不及,行之者之责也。
顾余有所甚疑者,古者王畿千里,定为六乡六遂,而禄地公、邑所占之地,宜倍千里之间。
开方计之,地之所未尽者,宜尚多有。
盖王政宽大,纳民于其间,不用一律以齐之,则制度虽,人不思裂去,法可长守而经数尝齐矣。
汉之民田固已无制,大略计之,邑居、道路、山林、川泽,群不可垦,盖居三分之二,又有所谓可垦不可垦者居其四分之一,而定垦田直十五分之一耳。
盖虽汉法不能尽数以齐之也。
欲举天下而用一律以齐之,无乃非圣人宽洪广大之意乎,宜亦非民之所甚便也。
今宜于山林、川泽、邑居、道路之外以三分计之,定其一以为经数,起贡、起役、起兵、简教之法,悉如所定;
以其二为馀夫间田及士工贾所受田。
凡朝廷郡县之官,皆使有田,参定其法,别立一官掌之,并使其属以掌山林川泽,大为之制,使民得尽力于其间,而收其贡赋,以佐国用,以苏疲民,则经数常齐矣。
立政以公而示天下以广,则民不骇而政易行。
然后所定之制,可以一定而不易,庶几之志也。
虽然,事不习熟,则人之视听易以惊动,骤而行之,非成顺致利之道也。
之书至矣,要岂人之视听所常习者乎!
非其所常习,虽用三年颁降之说,犹恐不能无动也。
夫成顺致利之道,《易》所载十三卦圣人,盖用此道以开天地而立人极者。
自汉以来,英雄特起之君,亦必用是以有为。
惟其一变之馀,安之而不思其所以善其后,此后世之所以治乱不常,而古道卒不可复也。
之书可用于一变之后,安得其人以开其先者乎!
要非察古今之变,识圣人之用,而得成顺致利之道者,不能知也。
然则余之刊书,所望于世之君子盖甚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