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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火备书 南宋 · 彭龟年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三○二、《止堂集》卷一一
窃闻使州时有火警,大治水备,先生处之固必有法。
然顷时见先生令家蓄水备,虽甚整,然罂釜之器,所积几何?
其器之口,止可容一小桶,取一小桶之馀,必以他器取之,桶不能及也。
如此则缓急虽千罂何益!
况仓卒取水,人岂复顾蓄水之器?
一家被火,千家毁罂,琐琐细民,徒有所费,此所扰大而所益细。
以某观之,不必行也。
先生所治清水池、判官厅池、古义井,乃大有益。
今仓前尚有灵泉池,州前尚有南园池,可治之。
南门泡沙河,亦当差官相其取水之路顺否,其馀无水处多置大桶(罂恐不如桶。),如此乃善。
仍有一法,向来某亦尝救火,苦于无水,遂以东门外所辖百姓部为队伍。
其中有木行两人,则告示一家要袋子一条,一家备棒头两个(以备折屋。)
有匠人,则告示家要锯一张,斧一张(救火之锯缓急不可使。)
队长各备梯一张,麻搭一个;
隅长备扛水桶一对,洒水杂物之类。
凡前项备物者,皆不预取水之数,其馀则专一取水。
都官置取水牌子数十枚,当救火之时,水一桶至,则与牌子一枚,明日来纳。
凡无牌子者,即是未尝取水,择其队下取水最少之人,治一队长
其馀无牌子者,并写名字作阄,十取一人决之(尽行遣则难。)
有牌子多者赏之,不独赏行伍,且赏队长
如此则队长专一督人之取水,而人之取水者亦自力矣。
某虽未尝试之,亦疑其便也。
某谓当以城中百姓分隶三都监,河北隶之都巡,东西门外厢隶之尉司
如有火,且使两处救,不灭,复差两处救。
如前者不能灭,后者能灭,则治其不能灭者,赏其能灭者(此赏罚止谓自家救火之人,不谓百姓。盖百姓自有取水赏罚矣。)
如此则火为易灭,亦免缓急中淆杂,别生事端。
不审是否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