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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禁糯米书 南宋 · 彭龟年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三○二、《止堂集》卷一一
夫秫之有禁,虽非甲令,而所在用之,不以为怪。
此固出于权时之宜,然直以法之所不当有者设之于政令,则有所不可。
夫禁酒法也,秫非止可以酒而禁绝之,此与有其具者同也。
以法禁酒,虽稍严密,人不敢尤,而禁秫亦若酒,则人病我矣。
何也?
秫非法禁,而我禁之也。
某尝读《孟子》至「臣始至于境,问国之大禁,然后敢入」,乃知法禁一立,虽有圣贤不敢踰越,为禁者乌可苟乎哉!
某近自临汝归,闻以秫得罪者,某已疑之。
尝欲进区区之说而不敢渎,盖曰此固先生惩一之术也,不谓其至于再焉。
再已甚矣,某惧继之者犹未已也。
某闻今之为州郡者,皆曰与其索于本,不若禁其末,故于酒税尤切留意。
此于上下急迫之时,可谓知所先后者也。
然天下之事,亦岂可为已甚者哉!
今之官榷,视昔者已大益,今之私榷,视昔者已大损,则固不可不权其轻重而为之弛张也。
某谓秫之禁当少弛焉,若不得不禁,则亦不当如酒之严,有秫者亦不当罪之与有酒者比。
此言使有识者闻之,犹当嗤鄙,先生幸勿以为狂而深思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