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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刑狱当重疏 南宋 · 袁说友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一九六、《东塘集》卷九
臣闻之,圣人未尝无不得已之事也,而每寓之以不能已之情。
夫所谓不能已之情者,政圣人之欲尽其心也。
使其于不得已者而不寓其情焉,则圣人将为得已不已者之所为矣。
嗟夫!
圣人方欲以仁覆天下,必欲一夫无不被吾之泽,而肯甘心于不得已之事哉?
是故申之以恻隐之心而谨之以详明之法者,圣人为不能已之情也。
今夫刀锯之所加,锥凿之所决,死者不可以复生,断者不可以复续,夫是之谓刑,圣人固非幸民之罹于此也。
于其可死也,而冀其犹足以生;
于其可重者,而冀其或足以恕。
凡其择人而议之者,皆所以申恻隐之心而谨详明之法也。
故夫圣人之用刑,如医之用药。
用刑而必择其人,如用药而必审其医也。
寒者暖者,燥者湿者,用而不得其医,则将有无辜而毙者矣;
生者杀者,流者放者,用而不得其人,则将有无辜而死者矣。
然则圣人固不肯使天下无辜而遂死也。
盖昔之圣人,其于用刑之初,莫不纤悉详尽。
当狱成之际,正既听之,而司寇复听之,三公既参之,而王复议之。
是一狱之成,而审之者有四。
彼非好详者也,亦以刑之既成,则有不可以复变者。
司寇与王亦不苟于听议之间,故能民无冤民而法无乱法。
国家累圣相承,深仁厚泽在民而不可解,固未尝无故而杀一人。
司狱之官,必详于法者而后授,此其为意,亦于不得已者而致夫不能已之情。
然臣独虑夫司狱者或安于驯习,而不自谨耳。
何者,天下之罪,其大小轻重,与其适然而不然,无辜而入者,陛下安得尽知之。
使司狱之臣一不谨焉,或恐民有无辜而死者。
臣身不列于周行,顾安能尽明夫司狱者之事。
然亦得夫革弊之说,抑有二焉,一曰严出入之禁以固狱情,二曰艰试法之选以均廷属。
夫狱者,取其密而不泄之谓,乌可使外有所闻而内有所露哉?
彼有狱未具而意已宣,刑未加而罪已白者,此必有内为之私,而外为之传也。
其患起于寺属出入之不严,而内外有以相闻,故可预知而逆计。
嗟夫!
廷尉之属,政所以案狱情而议法意,而乃以此谒彼,以外通内。
此虽处以石建、孔先之流,亦将必有所不谨耳。
寺固有门禁也,而今之胥辈可以无故而出,外之游民可以无故而入,若适于康庄之衢而举无禁。
遂使胥辈得持狱情以受赇,而游民得托金钱以变法而用刑。
臣恐如庸医用药,必有不得其死者,是岂可不为之所哉?
今寺之丞正,亦有作室于寺中,日使士大夫往来于公门,而天子之狱,殆不过为丞正犒宾之地,此弊大不可也。
臣愚以为,凡丞正而下,可谒于两府秋官之长贰,他不得辄以谒见,且再以受人之谒。
严为之法,期于必行,而行之贵久。
不然者,亟以罢斥,彼必有所畏而不敢为。
而寺之胥徒不得以妄出,外游之民不得以擅至,使门之为禁,常若其不可犯,则古人名狱之本意,或以是而得之。
臣故曰严出入之禁,以固狱情也。
朝廷设刑法之科,每一岁而一试。
其中选者,不一二年,遂得廷评之职,至有不期而来者。
夫以廷评之要任,为任子躐升之阶。
又一寺之法,皆廷评先以接究,自此而升之,可以为正丞,又上而为郎,进而为侍从矣。
然则廷评之官,固非轻选,其视馆阁之迁,其速相似。
而今之来试者,多非果于明法之士,不过以数月涉猎之学,可一朝而滥得之政。
以取人之间,或太宽而无制,故人得以徼幸而骤进,以不甚明法之吏而总一寺之法,殆见内失法意而外贼良民,其害有不可胜言者。
臣愚以为宜稍艰其试选,凡以法试者,必十而取一。
俟其再中,与其既中之后,必历任而始擢之。
庶几于所习可得其详,而议法不失其意。
臣故曰艰试法之选,以均廷属也。
方今六曹之官,外刑部而言之,则其事皆非干民之生死者。
彼受谒于在部之顷,尚犹不可,况棘寺之属,方以生杀而议民之罪,不有以防其私,则几于不知务矣。
教官之选,其来试者,率十而取一。
彼于无事之员,尚致其吝,况廷评之任,其职系民之所休戚者,不有以艰其选,则几于滥予矣。
噫!
是二者,皆所以达圣人不能已之情也。
今若纵其所之而不之恤,则其情之不能已者,彼亦恝然而不能用。
当是时也,则是圣人必兼庶狱,又奚以臣邻为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