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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文书用印事奏绍熙元年 南宋 · 李巘
 出处:全宋文卷六一五九、《宋史》卷一五四《舆服志》六、《文献通考》卷一一五
文书有印,以示信防奸,给毁悉经省部,具有条制。
然州县沿循,或以县佐而用东南将印,以掾曹而用司寇旧章,名既不正,弊亦难防。
请令有司制县官合用印记,旧印非所当用者,毁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