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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林鄂州 南宋 · 王炎
 出处:全宋文卷六○九五
炎一介书生,始出而从仕,获居属吏之末,无半面之识,无游谈之援,无葭莩之奥助,无左右之先容。
明公察其临事不苟而信其廉谨无他,取其寸长而略其所短,降辞色以待之,无以异于哲父察兄之爱其子弟,古人所谓知己者不过是也。
虽然,士之遇知己也固难,而不负知己者尤难。
炎退而深思熟虑,求可以献其区区之诚者,而未有以藉口。
今有所闻于道路之言,亦不敢默。
抑尝闻之,不可以言而言谓之妄,可以言而不言谓之隐。
妄非也,隐亦非也。
何者?
有所隐则不忠也。
明公知而爱之,岂可不忠于下执事
事有利害关于民而出于明公之所专行者,不揆愚戆,辄有所言,不识明公肯恕其狂而听之乎?
且天下之事不过利害两端而已矣,有利则行,有害则止,天下莫不知其然,惟利害之相半者不可不审也。
绍兴中经界之法一行,而江浙闽蜀之地寸量尺度,无有隐漏。
惟湖右之田屡经兵火,荡为瓦砾之场,鞠为草莱荆棘之墟,狐狸所居,豺狼所嗥,人烟几绝,故经界之法不行焉。
比年以来,朝廷宽恤,州县招诱,四方之流移者稍稍聚集,而疆畎渐修。
然民之占田者往往广作四至,侵耕冒佃,故租赋不均而争讼不息。
明公盖忧民之不能无扰也,故以请之于朝,立为三月之期,而使民自陈。
占田之多而不自陈,与自陈而不实不尽,则告者得田;
浮浪之人而告焉,不得田而得赏。
炎以为明公之意本以利民而求息词讼,然词讼未必遽息也。
窃闻闾巷诽谤之议,皆曰:使民违期而不陈,彼且以不陈告之;
先期而自陈,彼且以不实不尽告之。
夫民虽自陈而有不实不尽者,盖湖右之地既未尝方量,凡佃田者只以十分纽计为亩。
炎未知明公欲民自陈之实之尽者必以六十步为角,四角为亩欤?
抑亦只纽计分数,多增苗役欤?
夫苟止于纽计分数多增苗役,则凡自陈者若用亩角打量,隐漏尤多,告讦者得藉以为辞,官吏亦无由可绝其辞也。
若必积步为角,积角为亩,则去年户部看定叶承议所请,已曾行下,谓方量之法恐至括责搔扰,不可施行。
今欲遽用步角打量民田,则与行经界之法何异哉!
必不得已,使民依方量之例,有十亩之田必以十亩自陈,有百亩之田必以百亩自陈,而后欲告者无所容其喙,窃恐民有所甚不堪也。
夫田野之利病,惟出入于田野者能知其详。
且今占田之广,大抵其初斩荆棘剪草莱而耕之,固有以数十亩为一亩者。
虽接次自陈,然犹以数亩为一亩。
本欲诱民使耕,故宁捐閒地以予之,而不欲校赋役之多寡。
然每亩所输于官者,役钱以四百八十文为率,苗米以一斗为率崇阳如此,他邑恐多寡不齐。)
而计其所得于田者,膏胜之田一亩收谷三斛,下等之田一亩二斛。
若有田不能自耕,佃客税而耕之者,每亩所得一斛二斗而已(有牛具粮种者,主客以四六分,得一斛二斗。若无牛具粮种者,又减一分。)
且以三斛计之,秋熟之时粜谷一斛,得钱二百五十文,是二斛之谷方能办一亩役钱,馀有一斛用以输米一斗,凡诸色费用皆取办于是。
若以四角为亩,每亩所收尽以输纳犹不能足,况下等之田所收不多,佃客耕之者其入尤少,民何以堪其责哉?
大抵湖右之田与江浙闽中不同,虽有陆地,不不蚕,不麻不绩,而卒岁之计惟仰给于田。
缘其地广人稀,故耕之不力,种之不时,已种而不耘,已耘而不粪,稊稗苗稼杂然并生,故所艺者广而所收者薄,丰年乐岁仅可以给,一或不登,民且狼顾,非江浙闽中之比也。
今江浙闽中之田每亩所纳役钱不过三四十文,所纳苗米不过二三升而已,未有纳役钱五百、苗米一斗者。
则湖右之民占田虽广,亦一亩供数亩之税矣。
或曰:「江浙闽中苗役虽轻,然有夏秋税绢与折帛租银钱及豆草之属,至于丝绵䌷布,随其土产之所有者各有所输,其数不鲜也」。
是则然矣,然江浙闽中能耕之人多,可耕之地狭,率皆竭力于农,每亩所收者大率倍于湖右之田。
又其秋熟而收,新陈之交而粜,所得缗钱较之湖右则又数倍矣。
兼其人既勤于本业,必蚕必绩,故所输虽多,而民力可办,是未可以一律齐也。
然炎世家于徽,江东之人也,窃见比年中产之家困于输赋之难,举债鬻产以应县之期限者,十室而五。
在彼犹有所不堪,则此土之人不少有以优之不可也。
夫御久安之民者其法犹可严,抚新集之众者其令不可急。
何者?
宽之则聚,而急之则散故也。
向也惟患地之不辟、民之不集,故诱之使至。
今也耕垦犹未能遍,则责其占田之多而开告讦之门,民其能无觖望乎?
夫浮浪之人游手而不事生业,无赖而喜讼,平时惟恐无以挟持良民之短长,今明告之曰:「我许尔告人占田之多者,尔能告,吾以赏与尔」。
又明告之曰:「所得之赏凡百缗」。
夫讦人之罪而己获厚利,彼何惮而不告哉!
是官之所得者不多,而民被其扰有不胜言者矣。
或者必曰:「使民有田者自陈以实,虽喜讼之徒亦不能告也」。
是不然。
今使人有百亩之田,必以百亩自陈而后实,以九十有九亩自陈,谓之不实不尽可也,则可告者连墙接屋矣。
如尽其实以自陈,民力不堪,逃者必众。
自陈必实,因人之告籍其田而归之于官,苗役既重,谁复承佃?
已垦之田一二年又复荒而不耕。
则是自陈不实,所以长告讦之风;
自陈必实,又以致逃移之患,二者均有害也。
炎以谓若欲优厚于民,则往年李显谟所请之说为善。
乾德四年诏书,诱民开耕,已耕之田,更不通检。
夫宁使官之所入者少,而不使民弃田而不耕,故曰此优厚于民之说也。
若欲斟酌其中而处之,则去年户部定胡知军所请之说为善。
凡民田之荒者立限一年,如一年之外犹荒而不耕,许人陈请,仍不许请已耕熟田。
夫熟田虽多而不问,荒田不荒而可夺,故曰此斟酌其中之说也。
若欲尽其详,则莫若尽行方量,而以分数从轻起税。
夫方量则均,均则词讼可息;
以分数从轻起税,则民不告病,民不告病则安其业而不至于流移。
故曰此尽其详之说也。
虽然,前之二说在明公既不可以复行,而后之一说在明公亦未可以遽议。
幸而明公之敷奏欲民自陈亩角而未曾该税打量。
炎有二策,敢以为献:其一,欲乞明出榜文,行下诸县,详谕民以自陈之说。
凡隐匿之多者,则十亩之田使之再增十亩,百亩之田使之再增百亩;
如隐匿之少者,则十亩之田使之再增五亩,百亩之田使之再增五十亩崇阳通城蒲圻大率如此,他县可增益者不能尽知。)
所陈已及此数,虽有告者却而不受,则民有所恃赖矣。
其一,欲使民自计在户之田所收之数若干,田邻保明,同共罪罚,自陈于官。
令佐总其一县之大数,以均敷其租,于旧额之外而倍增之。
则公家固有所益矣,不必待奸民之告讦也。
然增田之策不能无欺,其事简而易行;
均税之策可以无偏,其事繁而难举,更在明公择而用其一说。
不然,宽其期限,兼是二说以喻民,使之各从其便而行焉则可矣;
舍是,非特长告讦之风,致流移之患也。
崇阳一县言之,又有甚可虑者。
闻之土人,曩者人烟断绝,荆棘弥望,暴客啸呼出没于其间,白昼操戈杀人,掠取财物。
县之官吏非特熟视而不敢谁何,且惴惴然不能自保。
绍兴末郑提干者来治是邑,始置鎗手防护,数与贼斗,无虑杀数十人,自是盗贼之踪稍绝。
然所谓鎗手者,多流徙而至者也。
今一旦窘于赋役,且散而他之,则道涂乡落不能无枹鼓之警也。
炎之愚何足以谋事,然明公知而爱之,是以驰心于门下,怀不能已,辄有所言。
不然,以属吏之卑望专城之重,兢兢焉奉令承教犹恐有咎,岂敢若是喋喋哉!
干犯台严,无所逃罪(《双溪集》卷一。)
人:原无,据四库本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