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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宽刑罚奏 南宋 · 楼钥
 出处:全宋文卷五九二八、《攻愧集》卷二一
臣闻刑罚所以惩奸也,然圣王用之所以弼教,非得已也。
人主之用刑,惟当务宽。
皇朝专以仁恕得天下之心,列圣哀矜,惟恐一物之失所。
陛下遵有宋之家法,绍寿皇之心传,临御以来,仁恩德泽浃洽无外。
用刑之际,尤轸圣心,诚斯民之幸也。
然有司奉行,惟上意所向,自古已然。
唐太宗时,自张蕴古之刑,法官以失出罪为戒,时有失入者人不加罪。
尝谓大理卿刘德威曰:「近日刑网稍密,何也」?
对曰:「此在主上,不在群臣。
人主好宽则宽,好急则急。
律文失入减三等,失出减五等。
今失入者无罪,失出更获大罪,是以吏各自免,竞就深文,初非有教使之然,畏罪故尔。
倘一断以律,则此风立变矣」。
帝悦,从之,由是断狱平允,此最千古之龟鉴也。
寿皇圣帝事事宽恤,尤谨于刑。
乾道元年之冬,刑寺定断陆知微兄弟三人冒官之罪太轻,寿皇震怒,刑部侍郎王拂、大理少卿陈良翰放罢,其馀郎官寺郎各鑴一秩,天下咸以为当。
然在是时,正如德威之言,颇有各求自免,竞就深文之弊。
至次年春三月,寿皇闻之,亟下手诏曰:「狱重事也,用法一倾其平,则民无所措手足。
比年以来,治狱之吏大率巧持多端,随意援引而重轻之,故有罪者兴叹,而不辜者罹酷,朕甚患焉。
卿等其革玩习之弊,明审克之公。
使奸不容情,罚必当罪,用迪于刑之中,勉之哉!
其听朕命毋忽」!
大哉王言,过于太宗远矣。
自时厥后,刑为之平。
迩者科举之病太甚,其欲革而去之,盖不止上之人之所欲也。
潘显伯兄弟之狱,在兄弟私情则若可恕,在贡举条制则无可逃。
有司定罪太轻,至勤睿断。
所谓非常之断,人主专之,众论无不称快。
愚臣过计,乃窃忧之。
盖自陛下龙飞之初,覃霈所及,与民更始,宽恤之诏,联翩而下,四方日有刑措之望。
此虽至公之举,终是罪其刑轻,况复罚自近始?
官僚之外,上至刑房之吏,下及刑寺之胥,无不责罚,固足以惩奸矣。
而犹有所虑者,官吏震恐,或有便文自营之心,则谳议之际,宁免傅致深文,以图自免者?
唐太宗仁恕为先,寿皇圣性隆宽,中外具知。
然前事如此,则知陛下虽本无尚严之心,而天威所加,事迹相类,或恐未免有竞就深文之弊。
臣区区私忧,怀此累月矣。
既已轮对奏事,无路自达,敢因转对,倾心献忠。
欲望睿慈深加矜察,鉴太宗之咨询,体寿皇之诏旨,酌德威之至论,审事迹之近似,出自圣意,特赐处分。
或未欲显颁诏令,乞命大臣明谕至意,俾持刑官吏毋以此事自艾,务从平允,以称明圣审克之心,天下幸甚。
臣一介疏远,不胜爱君之心,昧死有言,罪在不赦,伏惟裁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