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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田纲领上 南宋 · 唐仲友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八六一、《悦斋文钞》卷四
井田之制,《周礼》略存其大经。
乡遂、都鄙,为法殊涂,诸侯之大小不同,而内外、轻重、详略之法与王畿相似。
汉儒不加剖析,周公之制遂以不彰。
今别而言之,井田之纲举矣。
王畿方千里,面各五百里,百里为郊,二百里为甸,三百里为稍,四百里为县,五百里为都。
六乡地居四同,在郊;
六遂如乡,在甸。
郊之馀地以为场圃、宅田、贾田、士田、官田、牛田、赏田、牧田;
甸之馀地以为公邑。
稍、县、都以为采地,乡、遂王所自治。
公邑之外,是为都鄙。
先王制法,重内轻外,归之大同,不惮小异。
大司徒》:「令五家为比,五比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」。
小司徒》:「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,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」。
「上地家七人,可任也者家三人;
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二家五人;
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家二人。
凡起徒役,无过家一人」。
然则乡之授地均以百亩,其出兵均以一人,其无公田,不用丘乘,取兵之法明矣。
司稼「巡野观稼,以年之上下出敛法」,是六乡之田用夏贡法,孟子所谓「什一使自赋」也。
遂人治野,「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酂,五酂为鄙,五鄙为县,五县为遂」。
居民出赋,大概同于六乡,所小异者授地有田莱之差,而任民均于下剂,则家二人而已。
六乡地狭人众,故因其地而等其人;
六遂地广人稀,故轻其役而均其地。
使地皆足以养人,人皆足以给使,则不同之同也。
乡、遂乘法成于族、酂,兵车一乘,马四匹,甲士三人,卒七十二人;
革车一乘,牛十二头,卒二十五人。
乡、遂各七万五千人,攻守自副,为兵车、革车合三千乘。
故《采芑》言:「方叔率止,其车三千」。
乡、遂之兵制也。
大司徒》:「凡造都鄙,制其地域而封沟之,以其室数制之。
不易之地,家百亩;
一易之地,家二百亩;
再易之地,家三百亩」。
小司徒》:「乃经土地,而井牧其田野。
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四甸为县,四县为都」。
夫九夫为井,则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;
中田有庐,八家各二亩半,馀八十亩共治之,则私田百而公田十,孟子所谓「九一而助」,其实皆什一也。
丘为甸,六十四井,而乘马之法,所谓「甸有戎马四匹,兵车一乘,牛十二头,甲士三人,卒七十二人,干戈备具」者也。
一甸之富,百人攻守,车各一乘,《司马法》不备言者,欲明兵车之制,故止以牛见守车也。
《司马法》又言:「通十为成,成百井,三百家,革车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」。
若与丘乘舛駮者,地兼沟洫,屋兼三夫,车举守车,而以士十人互见,攻车也。
一甸所出,卒长御右,两司马与守车之伍长合十人,则有攻车可知。
攻守之车皆革鞔,而攻车建五兵,故于丘甸言兵车,于成言革车,古文简质,互相发明类如此。
设或甸无革车,不应言牛;
成无兵车,则士十人将安用哉?
大司徒》造都鄙不易、一易、再易之地,略与《遂人》上地、中地、下地相仿,而都鄙无一廛者,庐在中田,则有室而已。
不易百亩,而上地莱五十亩,若不同者,周之制地征其实九等,而互以三等见之:家百亩者田上上,莱五十亩者田上下,二百亩者田中中,三百亩者田下下。
自百亩至三百亩,每二十五亩为差,九等通率相补,皆再易之地也。
都鄙授田与六遂同,出兵不当六遂五之一,先王强干弱枝意在此。
乡、遂出兵虽五倍丘乘,而牛人掌共兵车之牛;
校人军事,物马而颁之;
马质戎马有物贾,受于有司者书焉;
车仆凡师,共革车;
司兵授兵,从司马之法而颁之;
司常大阅,赞司马颁旗物
则知乡、遂之马牛、车甲、兵器、旗物,皆颁于公,非若丘乘之具于民,此先王所以为至公至均者也。
故夏曰贡,商曰助,周曰彻。
彻者,通贡、助而用之。
夏启甘野之战,乃召六卿,则乡治乡军自禹法如此,非周公创意。
乡、遂用贡,具六军,都鄙用助,通王畿,出赋万乘,《周礼》井田之大经,不其昭昭乎?
《费誓》曰:「鲁人三郊三遂」。
所谓成国半天子之军,而宣公税亩,成公作丘甲,则鲁郊、遂之外用助与丘乘,与周同。
《孟子》告滕文公,请野九一、国中什一,亦欲复周家之彻耳。
言井田者,通乎乡遂、都鄙、贡助、军赋之异制,则举而措之天下,无难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