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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仓常平劄子 南宋 · 舒璘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八五○、《舒文靖公类稿》卷三、《宋元学案补遗》卷七六
窃惟国家常平之法,盖惟岁有丰歉,谷有高下,故敛之丰,用之歉,大率欲济饥耳。
然其敛也,皆坚好之物,及其散也,多腐败之馀。
盖米之在仓馀二三年,蛀损腐烂,势所必至。
又其籴也,官虽给本,州县往往受纳而虚取于民。
及其久也,官虑其坏,命之易新,则又亏折,其甚者往往因是借贷,名存实亡。
弊至于此,上司虽加督责,往往不过鞭黥吏辈,按发官吏,然米终不可复。
深惟其弊盖由所积之米与郡县廪一同。
郡县之计苟乏,以易新为辞,因而借贷,所在皆然。
窃尝考诸前史,如汉时赵充国湟中谷八钱,谓耿中丞籴三百斛,则古之积贮在谷不在米。
验之于今,藏米者四五年而卒坏,藏谷者八九年而无损。
而谷之中又有高下焉,有大禾谷,有小禾谷。
大禾谷今谓之粳稻,粒大而有芒,非膏腴之田不可种;
小禾谷今谓之占,亦曰山禾稻,粒小而谷无芒,不问肥瘠皆可种。
所谓粳谷者,得米少,其价高,输官之外,非上户不得而食。
所谓小谷,得米多,价廉,自中产以下皆食之。
常平本以赈饥,不过欲救小民之死亡。
今乃高价收难得之粳米,三四年之后,又复陈腐。
布散之时,民终不得坚好以食。
取之虽精,而用则甚粗。
窃谓今之常平,除义仓取之于民,随秋送纳,自合收米,不宜轻收。
若官司收籴常平,不如舍米取谷。
而谷之中,只籴所谓小米谷者。
常平官租纳米一斛,则折谷二斛,与所籴并藏。
其一久不腐;
其二得米稍多;
其三不必换新以生弊;
四品色不同,官司难于移用;
其五破谷之时,得米甚新。
反覆思之,无一弊而有五利。
果可施行,不惟一路便可措置,若敷奏朝廷,亦可永为天下法。
伏乞台慈详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