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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易误 南宋 · 朱熹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六四三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七○
「否之匪人」,近见一说,谓不当有「之匪人」三字,盖由「比之匪人」而误。
若以音言,则「比」自去声,「否」自上声,字义已不同。
若以义言,则「比之匪人」为所附非其人,「否之匪人」为否塞非人道,语脉又不同,决是衍字。
其《彖传》之文,遂亦因之而误。
如《坎》象之「樽酒簋」,「簋」下复因误读而加「贰」字也。
不记是何人说,姑记于此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