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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伯量 南宋 · 朱熹
 出处:全宋文卷五五八八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六三、《古今图书集成》礼仪典卷九二
治丧不用浮屠法,而老母之意必欲用之,违之则咈亲意,顺之则非礼,不知当如何处?
且以委曲开释为先。
如不可回,则又不可咈亲意也。
旧见亲旧家居丧多略于内外之限,其间类多犯礼。
李丈云,如不得已,殡勿于堂上,只于厅上帷次夹截,勿令相通,庶稍可杜绝此弊。
某闻此言后,自先人捐弃,遂用李丈说,诸孤寝处柩旁,无故不入中门,似觉稍免混杂。
后以质之周丈,云终丧不入妻室,虽汉之武夫亦能之。
吾人稍知义理者,当不待防闲之严而自不忍为矣。
某窃疑周丈之言未密,不知果当何从?
敬子说是。
古人殡于西阶之上,设倚庐于庭中,皆在中门之外也。
某旧闻风水之说断然无之。
比因谋葬先人,周旋思虑,不敢轻置,既以审诸己,又以询诸人。
既葬之后,略闻或者以为茔竁坐向少有未安,便觉惕然不安。
知人子之丧亲,尽心择地以求亡者之安,亦未为害。
然世俗之人但从时师之说,专以避凶趋吉为心,既择地之形势,又择年月日时之吉凶,遂致踰时不葬。
某窃谓程先生所谓道路窑井之类,固不可不避;
土色生物之美,固不可不择,然欲尽人子之心,则再求众山拱揖,水泉环绕,藏风聚气之地。
至于择日,则于三日中选之。
至事办之辰,更以决于卜筮,某山不吉,某水不吉。
既得山水拱揖环绕于前,又考其来去之吉凶,虽已吻合,又必须年月日时之皆合其说,则恐不必如此。
不知然否?
伊川先生力破俗说,然亦自言须是风顺地厚之处乃可。
然则亦须稍有形势,拱揖环抱,无空阙处,乃可用也。
但不用某山某水之说耳。
某昨者营葬之时,结屋数椽于先垄之西。
既葬后,与诸弟常居其间,庶得朝夕展省,且免在家人事混杂。
敬子以为主丧者既葬当居家,盖神已归家,则家为重。
若念不能忘,却令弟辈宿墓,时一展省可也。
程先生论古人直是诚实处最可观。
又以质之舜㢸,云庐墓一节不合圣贤之制,切不须为之。
某既闻此二说,不欲更遂初志,日即则在家间,中门外别室,更常令一二弟居宿坟庵,某时一展省,未知可否?
坟土未乾,时一展省,何害于事?
但不须立庐墓之名耳。
《士虞礼记》曰:「卒哭明日,以其班祔」。
《礼记》曰:「卒哭明日,祔于祖父」。
又曰:「殷练而祔,周卒哭而祔,孔子善殷」。
《开元礼》、《政和礼》皆曰禫而祔,伊川先生横渠先生《丧纪》又皆曰丧须三年而祔,向来不暇深考,只谓礼疑从重,始有循俗。
继考温公《书仪》虽是卒哭而祔,然祔祭毕,只反祖考神主于影堂,仍置亡者神主于灵座(此是《仪礼》注中说。),揆之人情,却似可行。
然以为不忍一日未有所归,则既祔自当迁主于庙。
若复主于灵坐,庶几人子得尽其朝夕哀奉之意,则又似不须先设祭,以为祔之之名。
不知《书仪》之意如何?
续观麻沙所印先生文集中有复陆教授书,大概云:「吉凶之礼,其变有渐。
先王制礼,盖本人情,卒哭而祔者,渐以神事之。
复主于寝者,犹未忍尽以事死之礼事之也」。
窃意文集所说固是深察乎仁人孝子之情,然《礼记》言祔,亦别有指。
又且《仪礼》始虞之下,犹朝夕哭,不奠,《书仪》亦谓葬后馈食为俗礼,如此则几筵虽在,朝夕哭之外,全然无事。
文集以先王制礼为言者,但以朝夕哭为犹有事生之意,别有所据(《仪礼》朔月奠下郑注,大祥之后,则四时祭焉。如此则朔奠于祭后亦似不废,未知是否?)
某向来卒哭后,既失祔祭之礼,不知可以练时权宜行之否?
并乞赐教。
祔与迁是两事,卒哭而祔,《礼》有明文。
迁庙则《大戴记》以为在练祭之后。
然又云主祭者皆玄服,又似可疑。
若曰禫而后迁,则大祥便合彻去几筵,亦有未便。
记得横渠有一说,今未暇检,俟后便寄去。
某自执丧之后,营坟外,凡干皆不敢出,直至葬后,方出谢人。
虽知《士丧服》有「成服拜宾」之文,然终疑惑,不敢循用。
不知缓出可否?
又既出之后,亲旧有丧事,在乡俗常礼,必须往吊,且往送丧。
按《礼》,居丧不吊。
其送葬虽无明文,然执绋即是执事,在礼亦有所妨。
据乡俗,不特往吊送丧,凡亲旧有吉凶之事,皆有所遗。
凶事送遗,固已悖礼,吉事尤觉不安。
不知处此二事当如何?
吉礼固不可预,然吊送之礼,却似不可废。
所谓礼从宜者,此也。
某居父丧时,遇月朔,先行殷奠,次入影堂荐新。
虽于常事颇能不废,第先后之序,似乎紊乱。
又既奠之馀,哀情未尽,便荐献,疑未为安。
李丈云,莫若先荐新而后朔奠,然亦觉不安。
冬至岁节,虽知《礼》有「丧不祭」之文,然未敢轻废影堂之祀,但行礼之际,稍从简略。
周丈云,既居重丧,何暇如此?
不知居重丧者,岁时常祀合与不合举行?
殷奠、荐新可与不可并举?
伏乞裁诲。
荐新告朔,吉凶相袭,似不可行。
未葬可废,既葬,则使轻服或已除者入庙行礼可也。
四时大祭,既葬亦不可行。
韩魏公所谓节祠者,则亦如荐新,行之可也。
居父母之丧,既葬之后,哀思不能接续常存,遇时节时,终觉勉强,不知如何?
思亲之感发于自然,但不以事夺之可也。
此又岂可别作道理计较而必其哀之至耶?
某自居丧以来,于哭泣之馀,家事之隙,与诸弟日读《丧礼》。
今妄意拟随所看见,逐项编次,如《书仪》送终礼之篇目,而更加详焉,取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、朝制条法及《政和仪略》之类,及先儒议论,以次编入。
固知僭越妄易,不应为此,然区区哀诚,止欲与弟辈尽心考《礼》,庶几得以维持哀思。
不知如何?
有馀力则为之,不必问人。
若力未及,即且先其功夫之急切者,乃为佳耳。
某始成服时,以荒迷中无所考,据乡俗之制,用粗布作襕衫及三梁冠,麻为腰绳。
续觉不安,遂用《三礼图》及温公《书仪》、高氏《送终礼》、麻沙所印《心声启》所画格式质之周丈,参酌为冠绖衰裳、腰绖绞带,粗已了办。
第其间尚多有未安,敢以就正。
按《礼》,衰麻合皆用生麻布。
今之麻布类经灰治,虽缕数不甚密,然似与「有事其缕,无事其布」之缌异。
不知要得当礼时,合当别造生布为之,或只随俗用常时麻布为之先生于此处批云:「若能别造生布,则别造可也。」)
此等处但熟考注疏,即自见之,其曲折难以书尺论也。
然丧与其易也宁戚,此等处未晓,亦未害也。
廖庚字西仲大冶县人,有《丧服制度》。
又按程先生定主式中尺法注云:「当今省尺五分弱」。
初欲用此,及以裁度,觉全然短狭。
舜㢸云,沙随程氏尺法与今尺相近,曾闻先生以为极当。
其尺法已失之矣,不若且只以人身为度。
某乃遵用。
及因读《礼》,见郑氏注「苴绖大绖」之下云:「中人之扼围九寸」。
以今人之手约之,觉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。
未审先生当时特取沙随尺法者何意(续得沙随尺法,比古尺只长六寸许。)
尺样温公有图,后人刻之于石,其说甚详。
沙随所据,即此本也。
又按《三礼图》所画苴绖之制,作绳一圈而圈之,又似以麻横缠,与「画绳」之文不同。
疑与先儒所言环绖相似,不谕其制。
又质之周丈,云当只用一大绳,自丧冠额前绕向后结之。
或以一绳,两头为环,别以小绳束其两环。
某遂遵用,然竟未能明「左本在下」之制。
近得廖丈西仲名庚所画图,乃似不乱。
麻之本末,纽而为绳,屈为一圈,相交处以细绳系定,本垂于左,末屈于内,似觉与「左本在下」之制相合。
然竟未知适从,不知当如何?
未尽晓所说,然恐廖说近之(廖君说每得之,若相去不远,可面扣也。)
又按《三礼图》绖之四旁缀短绳四条,以系于武。
周丈云,就武上缀带子四条。
某窃疑用绳者似为宜。
但未知既用绳,则齐衰以下武既用布,系绖亦当用布否?
此项不记,今未暇检,可自详看注疏。
又周丈以苴绖著冠武稍近上处,廖丈以为系冠于绖上,绖在冠之武下,二说不同,未知孰是。
绖当在武之外。
又按《丧服大传》,苴绖大扼,五分去一以为带。
《书仪》因论五分去一,以为腰绖。
然考《丧服》经文,只言苴绖,郑注谓在首腰皆曰绖。
如此则以绞带独小五分之一,而首绖腰绖皆大扼。
惟《士丧》有「腰绖小焉」之文,郑注乃谓五分去一,不知当以此为据否?
然《丧服》所以总二绖而兼言之,觉无分别,伏乞指诲。
此如道服之横襕,但缀处稍高耳。
《仪礼》衰服用布有尺寸,衣只到带处。
此半幅乃缀于其下以接之,廖说是也。
某向借到周丈旧所录《丧礼》,内批云,先生说衰服之领不比寻常衫领,用邪帛盘旋为之,只用直布一条,夹缝作领,如州府承局衫领。
然比见黄丈寺丞,乃云常以此禀问先生,报云如承局衫领者,乃近制杜撰,非古制,只当如深衣直领。
未知是否?
周说误也。
古制直领只如今妇人之服,近年礼官不晓,乃改云直襕衫,又于其下注云:「谓上领不盘」,遂作上领襕衫,而其领则如承局之所服耳。
黄寺丞说近是,但未详细耳。
又按《丧服记》云:「衽二尺有五寸」。
注谓「凡用布三尺五寸」。
周丈云,三尺五寸布裁为两处,左右相沓,此一边之衽也。
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为之,即两边全矣。
及观廖丈《图说》,则惟衰服后式有之。
似只用三尺五寸之布裁为两衽,分为左右,亦相沓在后,与《心声启图》合。
但恐不足以掩裳之两际,如何先生批云:「既分于两旁,便足以掩裳之两旁矣。」)
以丈尺计之,恐合如廖说,可更详之。
廖《图》烦画一本,并其注释全文录示。
又按《书仪》,要绖交结处,两旁相缀白绢带系之,使不脱。
周丈云,以小带缀衰服上以系绖。
继考廖丈之说,谓以二小绳牢缀于要绖相交处,以纽系腰绖,象大带之纽约用组也。
三说言系要绖不同,不知孰是。
廖说与温公之说同,似亦是注疏本文,可更考之。
又按《仪礼》,绖五分去一以为带。
始疑带即绞带,续又观齐衰以下带用布,不用麻,则布带必难以围量。
《丧服》所指,须别有义。
但未知绞带大小以何为定先生批云:「此等小节,且以意定,而徐考之可也。」)
《书仪》谓以细绳带系于其上,恐指绞带先生批「非是」。)
然绞带以为束要,绖以为礼,则绖在上矣。
未委然否?
吉礼先系革带,如今之皮束带。
其外又有大带以申束衣,故谓之绅。
凶服先系绞带,一头作环,以一头穿之而反扱于腰间,以象革带。
绖带则两头皆散垂之,以象大带。
此等处注疏言之甚详,何不熟考而远远来问耶?
女之服古礼不可考,今且依《书仪》之说可也。
按:《正讹》于「尺」下补「五寸」二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