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万正淳 南宋 · 朱熹
出处:全宋文卷五五四八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五一
《通书》谨独章:「动而正曰道,用而和曰德。匪仁、匪义、匪礼、匪智、匪信,悉邪也」。以《太极图》配之,五常配五行,则道德配阴阳,德阴而道阳也。
亦有此理。
今士大夫家丧服有稍从礼制者,止留意于男子之服。若妇人之服,止是因仍时服。按《礼记》《檀弓》「妇人不葛带」章注云:「妇人重要而质不变所重」。然则妇人丧服衣裳相连,如深衣形制,而用麻为带约之。至期除去,只散其要也。又云:「卒哭直变绖而已。绖,首绖也」。按《丧服小记》正义云:「妇人有三髽,一是斩衰髽,二是齐衰布髽」。今云变首绖,是变麻为葛也。不知妇人之首绖是髽之外别有首绖,如男子之首绖,或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否?若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绖,则麻可变而为葛,若布变为葛,则反重矣。乞详以见教。
麻髽布髽恐是以此二物括发而为髻,其绖则自加于髽上,非一物也。当暑目昏,不暇检阅,可更详之。
古者一世自为一庙,后世同堂异室,是一室之中夫妇相配也。若祫祭之位,则太祖与妣皆东向;昭之位次,则高祖西而妣东,祖西而妣东,皆南向;穆之位次,则曾祖西而妣东,祢西而妣东,皆北向,亦是夫妇相配。今按丧有祔祭,必以昭穆。盖卒哭而祔,既行礼毕,复迎所祔神主于几筵,以终丧制。至祔庙时,却有当迁之祖,而所祔神主自为一世。但父在母亡,未可祧迁,恐须别为一处以祭其母也。又按《丧小记》云:「妇祔于祖姑。祖姑有三人,则祔于亲者」,恐亦是卒哭之祔。若亲者是妾祖姑,妇却是适妇,妾祖姑祭于孙止,妇乃传重入庙者,岂可以混于彼乎?
凡丧,父在父为主。母或先亡,父自祔之祖母之室,岁时祭之东厢。父死,乃随之以入庙耳。嫡妇祔于妾祖姑,诚似未安。然未有考,则不得已且从「祔于亲者」之文,盖舍此杜撰不得也。
《丧小记》「妾祔于妾祖姑」正义云:「妾母不世祭于孙,否则妾无庙」。《春秋》考仲子之宫,胡氏云:「孟子入惠公之庙,仲子无祭享之所」。审如是,则天子之元后、诸侯之元妃,虽曰无子,必当配食于庙,而其他或继室,或媵妾,虽曰有子而即天子诸侯之位者,皆当为坛于庙而别祭之。至大祫则祔于正嫡而祭。所谓「诸侯不再娶,于礼无二嫡」之说,可通于天子也。不审如何?
妾母不世祭,则永无妾祖姑矣。向窦文卿亦尝问此,无以答之。今恐疏义之说或未可从也。为坛之说,恐亦未安。祔嫡而祫妾并坐,尤为未便。恐于礼或容有别庙,但未有考耳。
命士以上父子异宫,是同处而各有室庐否?
古人宫室之制,前有门,中有堂,后有寝,凡为屋三重,而通以墙围之,谓之宫。以理言之,父子固当同处。然所居之左右前后或是他人之居,不可展拓,不知又如何得同处?此等事古今异宜,不可得而考也。
「宋公、陈侯、蔡人、卫人伐郑」,「卫人杀州吁于濮」,「卫人立晋」,三称卫人,是非不相掩也,直书而义自见矣。滕侯于隐公时书「卒」,书「来朝」,至桓公二年以后终春秋之世,止称「滕子」,胡氏以为因其朝威降而称「子」。果如是说,则桓公之世贬之足矣,自是称子而不侯,无乃非「恶恶止其身」之义乎?
沙随程丈此说甚精,曾见之否?
「胥命于蒲」,三传、荀卿及胡氏皆有取齐、卫二侯之说,而或者以谓二侯不由王命相推戴,命为方伯,故《春秋》变文以讥之也。愚谓若如或者之说,则于文义为顺,恐合经意。彼春秋诸侯私相要誓,诚为可罪,然其私相会聚,交政中国,虽曰不盟,亦未见其有可取也。彼所谓「相命而信谕,谨言而退」,凡交际之间有投合者,大率皆然,又何足以为异而必变文深许之乎?况齐僖、卫宣行事载于《春秋》诚举一端,如纪会桃丘等事,莫非倾险之习,则其相命之际,不知果何所命乎?不要其相命之公私而概以相命为可取,愚未敢深信。
《史记》书「齐、卫会于徐州以相王」,似或者胥命之说。
「夫人姜氏薨于夷,齐人以归」,恐当从《左氏》闵公二年之传。胡氏谓齐人归者,以其丧归于鲁也。书曰「以归」,何以决知其以丧归于鲁乎?且七月齐人以丧归鲁,而十有二月其丧方至,岂若是其迟迟乎?
凡书「以归」,皆为以之而归其国,如戎伐凡伯之类。
滕侯自桓公以后称「子」,杞侯自庄公以后称「伯」,又僖二十三年卒而书「子」,二十七年朝而书「子」,后又称「伯」,窃意当时小国朝会于大国,从其爵之大小以纳其贡之多少,故子产争承于平丘之会,以谓郑伯男也,而使从公侯之贡。吴、晋黄池之会,吴人将以公见晋侯,子服何以谓「敝邑之职贡于吴,有丰于晋,今将以寡君见晋君,敝邑将改职贡。若为子男,则将半邾,以属于吴,而如邾以事晋」。由此观之,则当时公侯之国以其职贡之不共而自贬其爵者多矣。
沙随说正如此。
侵曹伐卫,再称晋侯(先生侧边批云:「此正是晋文谲处。」),恐非贬辞。盖围宋之役,二国虽不与,而其从楚则一也。晋文不先加兵于陈、蔡、郑、许,而先侵曹伐卫,或是当时事势有未可者。岂有楚人暴横,诸侯皆南向从楚,而得一诸侯用兵以张中国之威,《春秋》遂遽贬之乎(先生侧批云:「康节论五霸功罪之意得之。」)?今以楚人救卫为善楚贬晋,而成凡书「救」者,未有不善之例,则文公九年「楚人伐郑,公子遂会晋人、宋人、卫人、许人救郑」为罪赵盾,何也?既罪赵盾,何以又书「救」乎?学《春秋》者固不可执定例以害大义也。至于下书「执曹伯畀宋人」,「卫侯出奔,复归与元咺」等事,则晋侯无所逃责矣。
有难言者。
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,利其国而诱杀之也,故名。胡氏谓蔡般弑君,与诸侯通会盟十有三年矣。楚子若以大义唱天下,奉词致讨其弑父弑君之罪,谋于蔡众,置君而去,虽古之征暴乱者不越此矣。愚谓诸侯与通会盟者,楚子为之会主也。以弑君之贼会弑君之贼,同恶相求,非惟不能讨其罪,亦不敢讨其罪矣。今欲图其国而杀之,恶人之常态也,是乌可于十有一年之后责楚子以唱大义以讨般?楚子未暇治也,而又责其讨般,典刑紊矣。
甚善。
「舜、孔子,先天者也。先天而天弗违,志壹之动气也。伏羲氏,后天者也。后天而奉天时,气壹之动志也」。此数语恐未安。伏羲是阐三才之理,舜、孔子是感和气之应,其引先天、后天之说,固为失之。引孟子志气之论,尤失其旨。其后又言「圣人之心,感物而动」,辞意亦差,皆以作用观圣人之失也。
胡氏此章似无病,更宜详味。但不知文成致麟果然否耳。
极高明而道中庸,中庸虽是常行之道,然其德之至则极乎高明。高明犹言上达也,中庸犹言下学也。
极高明而道中庸,若如来喻,即是上达而下学,成何道理?此处且当虚心熟玩本文之意,参以《章句》之说,便见日用工夫的确处,不须容易立说也。
有气禀之恶,有陷溺之恶,然皆当复之以为善。明道所谓「有流而未远已渐浊,有出而甚远方始浊」,却是说陷溺之恶。陷溺之恶,比比皆是;气禀之恶,则如子越椒之类,不常有也。气禀之性犹物之有万殊,天命之性则一也。
气禀物欲之陷溺,此不必论其常有不常有,但当致其澄治之功耳。
吕氏说率性之谓道一段,如礼谓差等节文与夫丧服异等、仪章异制,大意与修道之谓教相似。
吕氏意却在无所憾、莫敢争处见得率性是道也。
侯氏引告子「生之谓性」以解率性,却只是说得气质之性。而所谓率性者,不专主乎气质也,如曰物之自有也。草木之不齐,飞走之异禀,然而动者动,植者植,天机自完,岂非性乎?马之性健而健,牛之性顺而顺,犬吠盗,鸡司晨,不待教而知之,岂非率性乎?言草木、飞走、马牛、犬鸡之性而不及人之性,仁、义、礼、智之为性,则疏略之甚,无待于此。
侯氏说固疏略,然却是宗程先生说。但得其言而不得其意,故信口言之而为此疏脱耳。
一阴一阳之谓道,言天道之流行者也。率性之谓道,言人物之所以得乎天道者也。
一阴一阳之说是。
杨氏言仁义不足以尽道,恐未安。《易》只说立人之道曰仁与义。
仁义不足以尽道,游、杨之意大率多如此。盖为老、庄之说陷溺得深,故虽亲闻二先生之言,而不能虚心反覆,著意称停,以要其归宿之当否。所以阳离阴合,到急衮处则便只是以此为主也。此为学者深切之戒。然欲论此,更须精加考究,不可只恃「曰仁与义」之言而断以为必然也。近得龟山《列子》说一编,读了令人皇恐,不知何故直到如此背驰也?
侯氏曰:「君子终日乾乾,至无咎者,戒谨所不闻也。君子终日对越上帝,尚何戒谨恐惧之有?以圣人之诚,则无待乎此也」。恐未安。乾乾夕惕为戒谨恐惧,其说虽可旁通,然乾乾夕惕,《乾》九三之事也。九三居下之上,君德已著,圣人之心自是如此。《中庸》言戒谨不睹,恐惧不闻,乃学者之事。比而同之,则少差矣。且其说既已如此,又曰「君子对越上帝,尚何戒谨恐惧?以圣人之诚,则无待乎此」,其说自相背驰,殆不可晓。
侯氏说固多疏阔,然以乾乾夕惕为圣人之事,戒谨恐惧为学者之事,亦恐未然。大抵戒惧惕厉之心则一,而成德、初学所至自不同耳。
张子曰:「礼亦有不须变者,如天叙天秩之类。时中者不谓此」。五典五礼,生民日用之常,君子之所力行者举不外此。常者,固此理也。凡事不出此五者,非五者之外别有个时中也。
张子之言,如三代所因及所损益之类,理虽一而事不同也,未可遽以为不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