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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直卿 南宋 · 朱熹
 出处:全宋文卷五五三二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四六
《丧服》篇(所说析出经传,破碎重复,不相连属,不可行也。)
此篇已略修定,似有条理。
且其间有「见上条」、「见本条」之类,尚涉重复。
然去之又似太疏略,可更裁之(或于本条下依重出例注之,而逐条之下却皆削去,亦自简便。)
后有通例一条甚好,恐更有可入者当补之。
《丧服义》。
此篇都未编,可更考之。
恐当以《三年问》一篇为首,盖其言所以制服行丧出于人情之实,最为明切,又包三年期功以下皆尽。
其后乃取诸篇中论丧轻重意义者附之(若此类不多,即不若依旧只附前篇作传记亦得。)
《士丧礼》上下。
两卷略定,更详之。
《士虞礼》。
当以士卒哭、祥、禫之礼附其后,而于篇目下注云:「祔、卒哭、祥、禫礼附」。
《丧大记》上下。
自天子达于庶人者,居丧之礼也。
若其送死之节、礼文制数,则贵贱之等固不同矣。
今以天子、诸侯、大夫之礼附于士礼之篇,殊不相入,自合采集,别为一篇。
但以世俗拘忌,不敢别立篇名,故欲只因《丧大记》篇包举王侯士庶之礼,而放士礼次第分其章段。
凡言礼之法而似经者,则依经例杂法,与此篇相表里。
凡记事实有议论者,则依记例,似稍明白。
但恐其间尚有脱漏差舛,可更详之。
其《虞礼》以下尚阙,如「天子九月而卒哭」及「九虞」「七虞」等语,当别为下篇,依士礼次第编集,却于见编卒哭等礼篇内删出。
三传作主等说,亦当附入。
杜预邪说,前辈已有掊击之者,亦当载。
王侯、大夫制度,皆入此篇。
其《书》、《礼》、《论语》内说谅阴制度及《左传》说天子诸侯丧事,亦皆依记例,随事附于章目之后。
如谅阴及后、世子皆为三年之类,即附祥禫章后。
华元、乐举及仲几对宋公楄柎藉干语之属,即附棺椁窆葬等章。
恭王能知其过之类,即入诔谥章(如此类更推广求之,可附即附。)
但《顾命》、《康王之诰》,恐尤不可遗。
然又不可分,只于篇末附入,如何?
《奔丧》。
道丧附此篇之目下,依《虞礼》例。
并丧恐更有说,此所取似疏略,可更考之。
《居丧记》。
道丧附此篇之目下,依《虞礼》例。
《丧义》。
以《檀弓》「哀戚之至」一条为首(此条甚长,今注疏皆误分断了,今当合之。),其馀有通说丧礼或沿丧事,如「孔子早作」、「子张庶几」等语,皆合附入(别纸更有说。)
又剪下碎段一束,恐亦可附(邾娄复以矢、天生地藏、子羔之袭、丧不剥奠之类已削去,皆可入。)
以上共十篇。
重出例不须如来喻,但于初见处注尾著圈而注其下曰:「后某章某章放此(《丧服》篇说中亦有一例依此,可并详之。)」。
《士虞礼记》「既封」至「除之」,此一项不入例,可更详之。
上大夫之虞」,此条当入《大记》下篇。
《周礼》丧车更详之,若是上下通用,即入《丧服通例》经中;
若是王礼,即入《大记》初用车处。
凡已剪下重复碎段,恐有漏落或当载者,可更详之。
所寄数卷若前此旋次得之,即可子细看。
今并寄来,又值事冗目痛,只看得一两卷子细。
自「既夕」以后,多不及详。
可更加功,修此数卷也。
《卒哭》篇附《虞》后,以本记补经。
「始死三日而殡」止「遂卒哭(注)」。
「用刚日,曰哀荐成事(节注)」。
「将旦而附」止「辞一也(注末云:「『哀荐成事』一句,未知当附何处。」)」。
「飨辞」止「之飨(注。)」。
右卒哭。
记/「(云云。)明日,以其班祔」止「尚飨」。
右祔。
(云云。)○祔杖不上于堂。
「期而小祥,曰荐此常事」。
小祥
记/「(云云。)又期而大祥,曰荐此祥事」。
右大祥。
记/「(云云。)中月而禫」止「未配」。
右禫。
(云云。)/注中云「见某篇」(云云)者,更契勘今所定本,恐已删去,随事改正。
所论士庙之制,虽未能深考,然所论堂上前为三间,后为二间者,似有證据。
但假设尺寸大小,无以见其深广之实。
须稍展样,以四五尺以上为一架,方可分画许多地头,安顿许多物色。
而中间更容升降、坐立、拜起之处,净埽一片空地,以灰画定,而实周旋俯仰于其间,庶几见得通与不通,有端的之验耳。
若如此图,则堂基之上便分前段三间、后段四间及两边夹室之位矣,即不见得殿屋横栋从甚处断,两霤之分从甚处起,又不见厦屋两翼如何似今之门庑,又不见两夹堂外既无墉,亦合有柱与否(云有柱,则于经无文;云无柱,则两屋角悬空,无寄托处。)
又恐间架次第虽如所说,其殿屋分四霤处亦合如前来寄去之说,但移得洗更稍向东当檐滴水处耳。
夏屋亦须作次栋以覆两夹,但设搏风版于两夹之外次栋尽头,而设洗于其南,如此乃有门庑之状先之福州人所谓君臣门也。)
盖屋之前后皆为五间,而中三间为直栋,旁两间为两夹。
其上椽瓦或为东西霤之上流,或为次栋而设搏风于其外也。
若不如此,则殿屋直栋反短于夏屋之栋,等杀不应尔也。
古者降杀以两,恐士庙深广,当自天子制度三降而得之
又于其间细分间架,乃见其实也。
适又思之,恐只是作三大间,旁两间之中为墙,以分房室。
两夹之界,略如赵子钦说,但「门庑」二字未合耳。
可更考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