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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伯崇 南宋 · 朱熹
 出处:全宋文卷五五○九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三九、《古今图书集成》礼仪典卷九二
《王制》:「丧三年不祭天地社稷,惟越绋而行事」。
郑氏不解不祭之义。
吕博士云:「人事之重,莫甚于哀死,故有丧者之毁,如不欲生;
大功之丧,业犹可废。
丧不贰事如此,则祭虽至重,亦有所不行。
盖祭而诚至则忘哀,祭而诚不至则不如不祭之为愈。
后世哀死不如古人之隆,故多疑于此」。
郑氏解惟祭天地社稷云「不以卑废尊也」。
愚谓此说非是。
按天子诸侯之丧,所不祭者惟宗庙尔,郊社五祀皆不废也。
天地可言尊于宗庙,五祀社稷不尊于宗庙也。
但内事用情,故宗庙虽尊而有所不行;
外事由文,故社稷五祀不可废其祭。
曾子问》疏所谓「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」,其说优于郑氏矣。
内事用情者,以子孙哀戚之情推祖考之心,知其必有所不安于此(《曾子问》篇曰:「天子崩,国君薨,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。」郑氏注曰:「象有凶者聚也。」愚谓此盖示与子孙同忧之意。),而子孙之于祖考至敬不文,又不可使人摄事,必也亲之,则衰粗不可以临祭,又不可以释衰而吉服,徇情而废礼亦明矣。
外事由文者,「有国家者百神尔主」,天子之于天地,诸侯之于社稷,大夫之于五祀,皆礼文之不可已者,非若子孙之于祖考也。
以文为尚,故不得以私丧久废其祭,而其祭之也,必以吉礼吉服。
故不得已随其轻重而使人摄焉,期于无废其文而已。
虽哀戚方深,交神之意有所不至,不得已也。
以文而行,其亦礼之称乎。
又《曾子问》:「天子崩,殡(天子七日而殡。),五祀之祭不行(哀戚方甚,故不祭。)
既殡而祭(疏曰:「五祀外神,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,故既殡,哀情稍杀而后祭也。」)
其祭也,尸入,三饭不侑,酳不酢而已矣(不备礼也)
自启(将葬启殡)至于反哭(既葬而反),五祀之祭不行(启殡见柩哀情益深,故亦不祭。)
已葬而祭(义同既葬。),祀毕献而已也(未纯吉也。郑氏曰:「郊亦然,社亦然,唯尝禘宗庙俟吉也。」)」。
「诸侯自薨至殡(诸侯五日而殡。),自启至于反哭,奉帅天子(如天子之礼也。)」。
《左传》僖公三十三年:「凡君薨,卒哭而祔,祔而作主,特祀于主,蒸尝禘于庙(杜氏注谓此天子诸侯之礼,不通于卿大夫。盖卒哭后特用丧礼祀新死者于寝,而宗庙四时尝祭自如旧也。此与《礼记》不同。《释例》又引晋三月而葬悼公,改服脩官,烝于曲沃,会于溴梁之事为验战国礼变如此。盖三年之丧,诸侯莫之行久矣。《左传》特记一时之事,而杜氏乃误为正礼也。)」。
右三条皆非士大夫之制,然其礼有可得而推者。
古大夫宗庙有五祀,推「外事由文」之意,则五祀惟自卒至殡,自启至于反哭暂废。
既葬殡,则使家臣摄之。
推「内事用情」之理,则宗庙之祭宜亦废也。
今人家无五祀,惟享先一事遭丧而废,盖无疑矣。
在丧废祭,古礼可考者如此。
但古人居丧,衰麻之衣不释于身,哭泣之声不绝于口,其出入居处、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绝异,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。
今人居丧与古人异,卒哭之后,遂墨其衰,凡出入居处、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,而独废此一事,恐亦有所未安。
窃谓欲处此义者,但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一合于古礼,即废祭无可疑。
若他时不免墨衰出入,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,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,卒哭之后可以略放《左传》杜注之说,遇四时祭日,以衰服特祀于几筵,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(《左传》之意,卒哭前亦废祭也。)
但卒哭之期,须既葬、立主、三虞之后十日而祭以成事方可耳(温公高氏二书载此节文甚详,可以熟考。)
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为断,墨衰出入,则决然不可。
愚见如此,不知伯崇以为如何?
然主奉丧祭乃令兄职,此事非伯崇所得专。
但以此仪从容咨讲,更与知礼者评之,庶其听则可矣。
万一有所不合,则熹闻之,丧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,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。
夫子亦言「丧与其易也宁戚常解此义,以为具文备礼而非致悫焉之为易。今人多此病,试思之。)」,此则伯崇所当勉也。
更思之。
熹拜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