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
位置
作者
标签
魏元履 南宋 · 朱熹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四六七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二四
被教,备悉至意,大概只放税、廪穷两事尔。
放税是秋冬间事,且与诸公商量未晚。
廪穷亦是州县间合行事,似不必闻之朝廷。
朝廷每事如此降指挥,恐不是体面。
昨日已作芮书,今录呈,不知且如此可否?
第五等是五百文以下,其间极有得过之人。
若物业全被水伤,固不可不全放;
若但伤些小,如何一例放得?
但百十钱以下产户,即不能如此分别,与全放不妨尔。
西府书旦夕遣去,熹亦当作书,且以老兄所说与熹鄙意告之,惟其所择。
但一两县灾伤,似只是监司州郡事。
执政者切切然只专为乡里理会事,似属偏颇,道理亦不如此。
芮漕之书相咨问如此,若以诚告,岂有不行?
徐任亦方留意此事,尽得商量。
若商量到十数日间,亦须有定议矣。
朝廷在千里外,其为报应,岂不缓耶?
但商量事须酌中合宜,教人行得,即无不可告之理。
其或不入,咎乃在彼。
若自家所说过当,教人信不及,行不得,则是自家未是,安得专咎他人耶?
况禹、稷、颜子事体不同,吾人已是出位犯分了。
若合告州府监司者告州府监司,合告朝廷者告朝廷,尽诚以告之,而行与不行付之于彼,犹未为大失。
今一向如此,却似未是道理。
盖此事一发,使朝廷失虑四方之体,州郡监司失其职,吾辈失其守,虽活千人,不可为也。
如何如何?
不若更度事理之所宜,力告诸公,有合朝廷应副者,令自申明,而约以助其请,则庶几或可尔。
谢诸公书必已有定论,顷见伊川中《谢韩康公启》,乃是除讲官后方谢之。
吴宪既得书,却难不答,且答其书,因谢其意,似无不可。
但诸公无书来者,则未须尔。
将来谢帅之辞,不过自叙己意,谢其荐扬而已(横渠有数篇谢人荐举书,甚佳。),何必作佞语,亦何必作惷辞?
但荐书中有此人姓名,亦是人生不幸事,此古人所以难受爵位也。
养源小批如此,而遂竟去,何耶?
熹看得今日之事,只是士大夫不肯索性底里说话,不可专咎人主。
柳子厚曰:「食君之禄畏不厚兮,惮得位之不昌。
退自服以默默兮,曰吾言之不行」。
今人多是此般见识也。
得汪丈六月十九日九江书云,六月末可到玉山,于彼俟请祠之报,已作书速其行矣。
一请犹是礼数,若又再请,则无谓矣。
熹与书云:「有如再请,忽遂雅怀,而治乱消长由此遂分,岂惟公终身恨之,天下后世亦且有所归责矣」。
不知渠又以为如何。
所欲言甚众,亟遣人,草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