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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陈漕论盐法书季若 癸未1163年 南宋 · 朱熹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四六七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二四、《古今图书集成》食货典卷六一、二一二、道光《福建通志》卷五四 创作地点: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
熹昨承垂示盐法利害,累日究观,窃以为适今之宜,莫便于此。
及询诸乡人,则其说不无同异,不敢不以闻。
盖问之崇安之人,则比其旧费略有所省,无不以为便者。
问之建阳之人,则云千金之产,今日买盐,所折不过千钱,而新法输钱半倍其旧,又须出钱买引盐食之,计引盐至建溪上流,比之今价,亦不能甚贱,则其为利为害未可知也。
两邑之数,具之别纸,可见其实。
又不知他邑如何尔。
然熹窃谓法之大体,实已利便。
盖彊弱均敷,已宽下贫,应役之民便省陪费。
又凡种种弊倖,皆无所自而作,固不可以轻变。
但更须博尽众谋,多方措置,使输钱之数比旧稍轻,买盐之价比旧顿减,即公私两便,法可久行。
若其不然,则官户豪宗昔幸免而今例输者,横议纷纷,必有所缘而起,虽有良法美意,不可行矣。
窃尝思之,引价之所以贵,以引额之数拘之也。
本钱之所以多,以所支之数取之也。
此盐之所以贵也。
卖引之额所以狭,以所运之数拘之也。
海船之钱所以取,以般运之费计之也。
此计产输钱之所以重也。
欲致二利,去二害,在乎罢海仓之买纳而已矣。
诚能罢海仓及下四州诸县之买纳,而使客人请引,南自漳、泉,北至长溪,各从便路,径就埕户买盐兴贩,则引价可减,本钱可轻而盐贱矣。
引额可增,海船可罢,而计产所输亦薄矣。
夫海仓为盐法蠹害之根本,使台知之详矣。
下四州诸县买纳之弊不异乎海仓,而漳州以盗卖合支产盐,重为民害,使台知之亦详矣。
使其无害于今日所议之法,犹将废置以蠲积弊,况所以增官盐之价而厚私盐之利者,皆在乎此,岂可以不罢而改图其新乎?
夫卖引之额,以上四州逐年运到一千万斤者为率,而海仓每岁所取亦止此数,尚有乏绝不继,停留纲运之时,故引价至于二十三文而患其贵,引钱止得二十三万而患其少,皆此之由也。
熹窃谓夫一千万斤者,官运之正数也。
若夫出于埕户,搭于纲船,漏于步担而散于四郡之间,食之无馀者,一岁又何啻数百万斤?
此乃埕户所煎、民间所食之实数。
而前日弃之,以为私贩之资者,正以海仓侵盗本钱,稽留割剥,使埕户不愿输官,而宁私为贱鬻,以救目前之急故也。
今若罢去海仓而收此数百万斤者并入引额,则引价每斤可减数钱,而所以收引钱大数反增于旧矣(谓如增作一千五百万斤引,而一斤止卖二十文,亦得三十万贯。恐不止此数,更乞筹之。)
又使埕户更无私盐可卖而官盐益快,何惮而久不为此?
夫所以使客人纳盐本钱每斤十二文者,将以给埕户为循环本也。
今官收而官给之,在客人则为枉费,在埕户则无实利,曷若使埕户客人自为贸易而官封之(沿海逐县专委令丞或簿尉。),则客人不费四五文可得盐一斤,每斤所省数钱,足以具舟楫、资往来;
埕户售盐一斤,实得四五文,比之请于官司,名为十二文,而经过官吏揽子之手,什不得其一二者,大相远矣。
所以使州县桩海船钱五万馀贯者,本为漕司自海仓运至怀安,以待客贩也。
若罢海仓,而使客人径从便路兴贩,则此钱固已在所蠲矣。
行此数者,使引价可减,本钱可省,则官盐自贱而私贩自戢;
引额可增,海船钱可罢,则此两项所增所罢之数,以减计产所输之数,亦不啻什四五矣。
下四州人户则使径就埕户买盐,不限引法,但立法以防其兴贩透入上四州界可也。
此外非熹闻见思虑所及。
但议者见使司王侍郎以来,三四年间代纳上供,其数不少,或谓增盐尚有可减之数。
更望计度,如其可减,则愿更减分数,于三项立法之中,均退几钱,尤为久远之利。
使闽中之人相与称曰:盐法之利于吾民,自陈公始,子孙不忘,岂不休哉!
鄙见如此,未知当否?
以下问之勤,不敢虚辱。
既采民言,又竭愚虑,以称塞万分。
狂妄之罪,尚冀高明矜而恕之。
幸甚幸甚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