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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差役利害状1182年 南宋 · 朱熹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四五○、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二一、《经济文衡》续集卷一五、《朱子奏议》卷一二、《古今图书集成》食货典卷一四○ 创作地点:浙江省丽水市
窃见差役一事,利害非轻。
本司日逐受理词讼,多是人户陈诉上项事理,虽不敢不为究心理断,然其间尚有于法有碍,难以施行者。
若不申明,乞赐指挥,必是久困良民,难革旧弊。
今辄开具下项,须至申闻者:
一、旧制,都副保正、大小保长皆选有心力材勇之人,所以联比居民,出长入治,实古者党正族师闾胥比长之任,亦不轻矣。
至于管干乡村盗贼斗殴、烟火桥道公事,则耆长主之;
催纳税租,则户长主之,皆是募人充应,各有雇钱。
而保正有愿兼代耆长者,大保长有愿兼户长者,则听之。
其不愿者,不得辄差。
此皆祖宗成法,至今为不刊之典。
然而州县奉行往往违戾,至如江浙等处,则遂直以保正承引,保长催税,于是承引者有雇募奔走之劳,催税者有比讯陪备之苦,破家荡产,几不聊生。
朝廷盖亦深知其弊,故所以为之关防措置,无所不备。
然而不得其本,民亦终不被其泽。
熹尝原其所以,盖缘朝廷曾有指挥,罢支耆户长雇钱,以充经总制窠名起发,遂致州县无钱可雇耆长户长,而此等重役遂一切归于保正保长无禄之人。
至其犹存二长旧额去处,又皆无赖游手之徒,既无雇钱,不复可绳以法度,遂致乞觅搔扰,反为民害。
熹窃以为莫若将罢支耆户长雇钱一项并免起发,拨还州县,依旧募税户充耆长户长(罢支耆户长钱,绍兴府共管若干贯,以此计之,诸路所入钱数不多,不足顾惜。),则凡此众弊,不革自去,所以关防措置之术,皆不必讲,而户无大小、家无贫富,咸得以安居乐业,为太平之民。
伏乞朝廷详酌施行。
一、上项复雇耆户长,最为良法。
若以吝惜小费,未能遽行,而欲少宽中下等户充大保长催科陪备之苦,则亦有一说焉。
盖论物力之等第,则通选二十五家内物力高者一人为大保长,一年一替;
通选二百五十家内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,二年一替。
此见行法也。
论力役之轻重,则为保正者既皆上户,而承受引判、追呼公事,陪费实轻。
大保长既是中下之户,而一年之内轮当催税者四人,比讯陪备,其费不赀,充应之家无不破产。
其都内上户,是年之内偶不当充保长者,固皆拱手端坐,以视此曹之狼狈,而当此役者,其间狡猾奸巧百端,避先趋后,舍重取轻,颠倒错乱,神出鬼没,所以重为贫民之害者,不可胜究。
州县间有知其弊者,则遂阴破此法,以便其民,或以物力最高、合充保正之户通入保长役脚,或不专取见役十大保长轮差催税,而别通差上中之户为催头。
此皆足以粗救一时一方之急,而顽民得以援引条法,把持论诉,监司难以移文行下,冲改成法,大率归于豪猾得志,贫弱受弊而已。
今若朝廷不惜小费,将罢支耆户长钱拨还州县,依旧雇人,则更不待措置关防,而此数十年深锢牢结之弊,一旦豁然冰销冻释。
如其不然,则莫若将大保长于物力最高人内通差,而删去大保长愿兼户长一条(今人户畏避催税,如畏陷阱,岂有愿兼户长之理?人户既不愿兼,而官司又不可无人催税,则只是抑勒辄差,虽有徒二年断罪之法,何尝施用?),只令十大保长各催本保人户官物,则充役者物力既高,而所催官物又少,自然易得足办。
其狭都十大保长内,有物力低小之家,即令诸县每年夏税起催前一月,逐都一并轮差物力最高人户四名充户长。
内尤高者催夏料,次高者催秋料,即不问已未见充都副保正、大保长及歇役久近,亦不理为保正保长役次,则庶几诸弊稍息,而中下之户得以少安矣。
伏乞朝廷详酌施行。
一、伏睹淳熙七年六月十七日圣旨指挥,臣僚劄子奏:「夫差役以都而不以乡,此前人成法也。
何法行既久,人伪滋起,于是有徙都之弊?
谓如一乡有三都,其第一、第二都富者多而贫者少,则所之役常及富者,而贫者得以安业
若第三都贫者多,富者少,则富者虑役及己,巧生计较,预图迁徙于邻都以避,谓富者颇多,迭相循环,而充役之时少也。
是以富少贫多之都,每遇点差,殊乏其人,才及数千之产,亦使之充役。
逮夫著役之后,力薄费重,非唯生计荡尽,至于鬻妻卖子,殊可怜悯。
乞将差役之法不限以都,举一乡而通之,庶几役常在上户而不及于贫民」。
劄本司从长相度,具本处可行利便申。
熹窃详通乡募,则乡分阔处私雇家丁,隔都应役,亦于富民有所不便。
今欲适中裁处,莫若立法,诸物力产钱合充保正保长之户,无故不得移居出都保界。
其有须至出界者,经官自陈户役并于元处收排,方听迁徙。
违者杖八十,勒还本都居住。
若自富乡役次疏处移入狭乡役次密处者,即听,并移户役入所居都分。
如此则亦足以稍均力役,少革奸弊。
其或都狭民贫,役次频数,选差不行者,即许相度,或全都附入邻都,或将一都分作数分,附入邻都。
其及五大保者,依法别置都保正一人,通于都内选差,则穷乡细民亦可粗免差役频并之苦。
伏乞朝廷详酌施行。
右,谨具申尚书省,伏乞钧慈特赐详览,或与立限,委官看详。
如有可采,即乞敷奏,脩立逐项条贯,颁降遵守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