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乞结绝官员公案奏淳熙十四年三月 宋 · 郑汝谐
 出处:全宋文卷五四一○、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一○之三九(第三册第二六一九页)
吏部注拟、磨勘、升改等事,并须截会刑寺有无过犯。
大理寺人吏前后沿袭批报,至有将二十年前罪犯作未结绝见作公案在寺者,亦许将公罪笞作不见得该与不该取旨者。
甚至于一州有失出入之罪不问,官员已满罢、已未到任,并作有一犯者,遂致吏部不敢放行,间有官员留滞数年,无所控告。
照得淳熙九年大理卿潘景圭申请,乞日前未结绝公案照明堂赦恩并行结绝,已奉旨依奏。
今来本寺更不用此一项指挥,仍旧经历年深罪犯批报,乞下大理寺潘景圭元请,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以前官员所犯,量其公私轻重,日下并行结绝,批报吏部施行,庶免留滞官员注拟、磨勘、升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