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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(上) 南宋 · 杨万里
 出处:全宋文卷五三三二、《诚斋集》卷八九
臣闻圣人之仁必有所止,仁而无止,则将以仁天下适以残天下。
仁而至于残,非仁之罪也,仁而无止之罪也。
事固有所极,有所反,仁而无止,则其极不得不反而为残。
残非出于仁之外也,而生于仁之中。
然则与其无止以残吾仁,孰若有止以全吾仁也哉?
是故圣人之心爱天下则无止,而其仁则与天下为有止。
溥之以无止之心而约之以有止之仁,故仁则有止矣,而所以仁则无止也。
古者司寇当狱之成也,以告于王,王命三公参听之。
至于将刑也,王曰宥之,司寇曰不可,王又曰宥之,司寇又曰不可。
宥至于三而司寇卒不从。
于是焉而杀之,王则为之彻膳,为之不举乐。
且夫以天子之尊而三拒于司寇,天子欲活一夫而卒坐视其死,三宥不从,何不四宥之也?
四宥不从,何不屡宥不一宥也?
不一宥而犹不从,何不自宥之而必听于司寇也?
且彼罪人者吾君不能活其死,而徒彻膳以致无益之怜,则亦几于不仁矣。
然三代行之未之有改,何也?
盖宥之者,圣人之仁也,宥止于三者,仁固有所止也。
今夫天地之仁万物也,春而万物欣欣焉,夏而万物油油焉。
夫欣欣油油,万物之至愿也。
天地既仁夫万物矣,则何不与万物旦旦而春,旦旦而夏也,而必摧之以风霜,毒之以冰雪,使夫欣欣者悲,油油者瘁,何夺其所至愿,而与其所不愿也?
闻之曰,冬闭之不固,则春生之不茂。
使天地而与物旦旦春夏也,则无来岁可也,有来岁则何以继也?
仁而无止,天地不能不穷也,而圣人能之欤?
国朝之法,狱成而罪人以冤告者,则改命他郡之有司而鞫焉。
鞫止于三而同焉,而罪人犹以冤告也,亦不听,此得古者三宥之意也。
而议者以为圣人之仁当尽天下之情,而勿限以三鞫。
其说听之可乐也,然自朝廷行之十有馀年,狱讼日滋,蠹弊日积,奸民得策而无辜者代之死,则议者之说之为害也。
臣请言其害。
杀人者一夫也,而连逮者十之焉。
不惟十也,有再其十,有三其十者焉。
捕同捕也,系同系也,讯同讯也。
狱吏岂曰彼有罪,汝无罪也哉!
幸而狱成矣,连逮者得释矣,而杀人者临刑不伏,则又鞫也。
则连逮者释未毕也,而捕又继之,又伏而又不伏,则又鞫也,而连逮者复与焉。
鞫至于三,至于五,至于十,而连逮者皆与焉。
连逮者家破矣,瘦死矣,而狱未竟也。
大抵一狱有十年不决者焉。
狱决矣,不杀人者俱死,而杀人者独生焉。
其势连逮者死不尽则狱不决,何其仁于一罪人,而不仁于十百平民也?
其害一也。
罪人之不伏也,其为扰也至于百,郡有浮费,而数路无宁居。
外路之官吏被命而往鞫者,所居则有给,所过则有给,所至则有给。
不则居者行者交病于饥寒,给则县官不胜其费。
其鞫之一,其里之所费钱万者亡虑三数十焉。
其鞫之十,则里之所费钱万者亡虑三数百焉。
此其费何名者耶?
犹曰推仁不计费也,而官吏之行者,若江淮之间道里之远,饥寒之恤,犹忍言也;
至于二广,则风土之恶,瘴疠之祸,不忍言也。
父母妻子哭其去,又哭其归。
去则人也,其哭犹忍闻也;
归则丧也,其哭不忍闻也。
大抵去而人者十焉,归而鬼者七八焉,而人者二三焉。
二三人者虽不死而死矣,何也?
病也。
病而全者又十而一二焉。
外路之官吏何辜,而使之至于此也?
其害二也。
夫议者之初则曰鞫不限于三者,仁也。
而仁之害一至于此,岂非仁而无止,则仁反而为残哉!
然则古之圣人仁止于三宥,其所虑详也。
臣愿朝廷深诏有司,少增三鞫之旧法而止于五,使天下之无罪而死者还其生,而有罪以生者还其死。
此不亦三代之至仁也哉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