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者有司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诏 南宋 · 宋孝宗
出处:全宋文卷五二二○、《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》卷二四
法令禁奸,理宜画一。比年以来,旁缘出入,引例为弊,殊失刑政之中。应今后犯罪者,有司并据情理,直引条法定断,更不奏裁。内刑名有疑,令刑部、大理寺看详,指定闻奏,永为常法,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。其刑部、大理寺见引用例册,令封锁架阁,更不引用。仰刑部遍牒诸州,大字出榜晓谕。
按: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二四之二七(第三册第二九○五页)。又见同书帝系一一之六(第一册第二一六页)、职官一五之二二(第三册第二七○八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