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键词
位置
作者
标签
周礼经筵讲义乾道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宋 · 周必大
 出处:全宋文卷五一四一、《承明集》卷二 创作地点:浙江省杭州市
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,辨其名物。
臣闻马、牛、羊、豕、鸡、犬,是谓六畜,以其可畜而养也;
麋、鹿、狼、麇、兔、野豕,是谓六兽,以其可狩而获也;
羔、豚、犊、麛、雉、雁,是谓六禽,以其可擒而制也。
或谓《尔雅》以四足而毛曰兽,两足而羽曰禽,今乃列羔、豚、犊、麛于六禽者,何也?
臣按《易》称「即鹿无虞,以从禽也」,《大宗伯》「以禽作六挚」而曰「卿执羔」,《大司马》亦云「大兽公之,小禽私之」,是四足之小者亦可谓之禽矣。
辨其名则六兽六畜六禽之名固不一也,辨其物则六畜六兽六禽之色固有异也。
又况《礼记·内则》所谓「狼去肠」,「豚去脑」,「鱼去乙」,与夫雉尾不盈握弗食之类,名不辨焉,非所以致谨也。
虽然,禹菲饮食,孟轲远庖厨,而《周官》独详于此,何也?
盖节俭者帝王之德,备物者国家之体。
夫惟圣人力行王道,使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,然后坐享天下之奉而人不以为泰,《书》所谓「惟辟玉食」是也。
凡其死生鲜薧之物,共王之膳,与其荐羞之物,及后世子之膳羞。
臣闻圣人未尝暴殄天物,各因其所宜而已。
死谓不可以生致者,生谓不可以死致者,鲜谓不可以馁荐者,薧谓不可以鲜致者。
四者既辨,乃可以共王之膳。
膳者,总言食之正也。
荐则备其品物,羞则致其滋味,二者又言礼之盛也。
后世之言膳羞而不及荐者,下君一等故也。
古之圣人于饮食之间制为等差如此其严,而况大于此者乎!
共祭祀之好羞
臣闻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,凡九州之美味苟可荐者莫不咸在。
犹以为未足也,则又思其平昔之所好而共焉,若文王菖蒲曾晰之羊枣是也。
且人之嗜好不能无偏,何独于宗庙而羞其所好欤!
盖自奉有常则无伤财害民之讥,致享加厚则有尽志尽物之孝,圣人之意深矣。
虽然,人君以天下之大,万乘之富,纵极口体之养,何所不可?
顾乃事为之制,物为之节,祭祀之外靡共好羞,盖所谓终食未尝违仁,斯须未尝去礼也。
春秋之末,庖有肥肉而涂有饿莩,视成周仁民爱物之制则有间矣,可不戒哉!
共丧纪之庶羞,宾客之禽献。
臣闻主人以禽献于宾客,谓之禽献。
按《掌客》,上公乘禽日九十双,侯伯七十双,子男五十双,盖随其爵命之高下而制为多寡之数也。
或谓献者下奉上之辞,今曰禽献何也?
盖古者待宾如临祭,以敬为主,故有九献七献五献之礼。
且君之于士苟有馈焉犹或谓之献,而况大宾客乎!
凡令禽献,以法授之,其出入亦如之。
臣闻客之爵命有尊卑,则禽献之数有多寡,所谓以法授之者如此。
方兽人以其数而致于庖人,则入固有法矣,庖人视其数而归之宾馆,则出固有法矣,故曰其出入亦如之。
先言出后言入,言之序也。
凡用禽献,春行羔豚膳膏芗,行腒鱐膳膏臊,秋行犊麛膳膏腥,行鲜羽膳膏膻。
臣按《月令》四时之食,各有所宜,顺之则可以养性命,逆之则疾疠生。
而羔羊之小者,豚彘之小者,方春肥息之时,于膳为宜,乃用牛膏煎和而献焉,故曰「春行羔豚膳膏芗」。
雉之乾者谓之腒,鱼之乾者谓之鱐,天暑鲜食易败,惟此于膳为宜,乃用犬膏煎和而献焉,故曰「行腒鱐膳膏臊」。
牛之未充者谓之犊,鹿之未充者谓之麛,食秋实而壮茂,可以膳矣,乃用鸡膏煎和而献焉,故曰「秋行犊麛膳膏腥」。
鲜者鱼也,至冬而性定,羽者雁也,至冬而始来,可以膳矣,乃用羊膏煎和而献焉,故曰「行鲜羽膳膏膻」。
夫先王于宾客虽曰厚为之礼,然未尝过求异味,登之于俎亦随时所宜,因民之日用而已。
夫然,故上不违天时,中不费邦财,下不劳人力,一举而三善寓焉,是谓成周之良法。
岁终则会,唯王及后之膳禽不会。
臣谓岁终则会,欲知多寡之数也。
王及后尊矣,故不会其数。
虽然,节以制度,固自有要,特有司不以常法会之耳。
恭闻真宗皇帝西幸巩洛,得生鲤不忍食而纵之,闵羔羊叫号,即诏尚食自今勿杀。
当是时,民安其业,家给人足,固已追三代之盛,乃犹因庖厨而寓好生之德,所谓本末并举,诚可为万世法,彼梁武帝者岂足以知此哉!
不法先王之仁政,而区区于释氏之教,宗庙之祭不用血食,太官之膳下同僧道,侯景之奸则视生灵肝脑涂地而弗恤,倒置如此,盖《周官》之罪人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