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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駮蔡仍叙官状(同金给事上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162年11月21日 南宋 · 周必大
 出处:全宋文卷五○四三、《掖垣类稿》卷六 创作地点:浙江省杭州市
具位臣金某、具位臣周某,准中书门下省送到录黄一道,为前左朝散大夫赐紫金鱼袋蔡仍依赦复元官事,令臣等书读,须至奏闻者。
臣等闻孔子之言曰「赦小过」,又曰「周有大赉善人是富」。
若乃生则迷国不道,没则流祸无穷,则其子孙岂可下同小过例沾大赉之恩乎?
蔡卞阴贼憸巧,远出京右。
绍圣以来,挟绍述之说,济奸欺之实,履霜失戒,驯至坚冰,此邦之雠、民之贼也。
若使其子得以赦原复正郎位,则宿奸巨蠹之后皆可复齿仕籍失政刑矣。
陛下明诏有司,毋泥文而启奸,庶几为恶者稍知惧焉。
所有录黄,臣等未敢书读,谨随状缴进以闻,伏候敕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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