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筠州反坐百姓陈彦通诉人吏冒役状1180年10月 南宋 · 陆游
 出处:全宋文卷四九二五、《渭南文集》卷五、康熙《西江志》卷一四八、《南宋文录录》卷五、雍正《江西通志》卷一一九 创作地点: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
臣近因民间词诉,勘会到本路筠州百姓陈彦通,因诉事夹带,称高安县押录陈谅,经两次徒杖罪断罢,不合冒役事。
其本州于淳熙六年十月内,以为陈彦通所论冒役不实,遂引用乾道六年八月二日臣僚陈请妄诉冒役科反坐刑名;
仍引在法诸州县公人曾因犯罪勒停(谓于法不该收叙及未该收叙者。),放罢编配,再行投募充役者,许人告;
诸州县收叙公人于令格有违者,徒二年;
公人依法不该收叙,而隐落过犯或改易姓名别行投募者,准此,将百姓陈彦通决脊杖十三。
臣窃详反坐之法,本谓如告人放火,而实不曾放火;
告人杀人,而实不曾杀人,诬谄善良,情理重害,故反其所坐。
然有司亦不敢即行,多具情法,奏取圣裁。
今愚民无知,方其为奸胥猾吏之所屈抑,中怀冤愤,诉之于官。
但闻某人曾以罪勒罢,又有许告指挥,则遂于状内夹带冒役之语。
村野小民,何由身入官府,亲见案牍,小有差误,亦当末减,以通下情。
纵使州郡欲治其虚妄蓦越之类,亦自有见行条法,笞四十至杖八十极矣,与反坐之法有何干涉?
若一言及吏人冒役,便可捃摭,置之徒罪,则百姓被苦,岂复敢诉?
吏何其幸,民何其不幸也。
自昔善为政者,莫不严于驭吏,厚于爱民。
今乃反之,事属倒置。
兼见今诸处冒役吏人,虽究见是实,亦不过从杖罪科断罢役而已,未有即置之徒罪者。
岂有百姓诉吏人冒役,却决脊杖之理。
臣本欲即按治筠州官吏,又缘有上件乾道六年八月二日臣僚陈请到指挥,显见因此陈请,致得州郡凭借,用法深刻。
臣蒙恩遣使一路,出自圣知拔擢,苟有所见,不敢隐默,欲望圣慈,更赐详酌。
如以臣所奏为然,即乞特降睿旨,寝罢乾道六年八月二日因臣僚陈请所降指挥,庶使百姓不致枉被深重刑责。
且下情获通,胥吏稍有畏惮,天下幸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