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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岑水场事宜劄子 南宋 · 洪迈
 出处:全宋文卷四九一四、《古今事文类聚》外集卷九、《洪文敏公集》卷四、《锡山文集》卷四
前日进对,伏蒙圣慈垂问坑冶利害韶州水场兴废曲折
顷岁先臣谪处岭外,臣随侍往来,数至其处。
父老所谈,见石刻题识,方其盛时场所居民至八九千家,岁采铜铅以斤计者至数百万。
自建炎以来湖湘多盗,浸淫及于英、韶焚掠死徙,无有宁岁
所存坑户不能满百,利入既鲜,饥寒切身无由尽力为国兴利
地不爱宝铜山固自若也。
陛下留意泉货,方大兴鼓铸,非多得不可
虽使提点一司朝暮趣办,然必州县有之,乃能副急。
故其要莫若博议复兴此场,兴之之要在于多得坑户
瘴疠之地,黄茅极目,人不乐居,其势不可徙民,又不可徙兵,是岂终无策乎?
臣窃见诸路所治凶恶强盗枉法受赃杀人可悯特旨贷命者,大抵皆配广南,终身不得归,一岁之间,亡虑百辈
日月益久,多复沈命
若使自今以往一切配此场为兵,俾之凿山采铜,随所得中分之,以其半入官,其半与之,而官以平直就买。
仍与之约,若至场以后逃佚不犯罪者,量其元犯轻重、所入多寡分为三等,各立配役年限,限满则为给公据还乡为民。
此等虽恶黠不逞,知有自新之路,又有半直可以赡生必将欣然乐于赴役,万万不疑
所患盗贼而此曹之力自足捍禦不与异时平日比也。
至于养兵筑室器用之费,非韶州所能给,当仰转运司
转运司亦或不继,独广东盐事司有所当卖宽剩钱贮于都仓,其数不鲜,取而用之,未足为损。
亡命群聚意外不可无防,事须官军弹压
韶州旧屯殿前左翼数百人,有统领一员可以就付节制,而令上提点刑狱司,使之察军中刻剥侵牟非理役使之过。
提刑司同共评议,上其所当行者及别下坑冶司治其条目,俟其奏至,却令刑部所谓配役放还之法。
如此策,行之三年,当有日新之利。
区区管见,未询于众,所怀如此不敢不尽,乞赐圣察
取进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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