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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修吏部七司法奏淳熙元年十二月 南宋 · 龚茂良
 出处:全宋文卷四八七四、《中兴两朝圣政》卷五三、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一四四、《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》卷二六、《续资治通鉴》卷一四四
官人之道,在朝廷则当量人才以擢用,在铨部则宜守成法以差注。
盖法者一定不易,如规矩权衡,不可私以方圆轻重也。
夫法本无弊,而例实败之。
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,例则因人而立,以坏天下之公者也。
昔者之患在于用例破法,而比者之患在于因例立法。
吏部七司法者,自晏敦复裁定,有司守之以从事,可以无弊。
缘臣僚申明冲改,前后不一,率多出私意,徇人情。
向者陛下深知其弊,尝加戒敕,毋得用例破条。
然有司巧于傅会,多作条目,于是率修立成法矣。
臣谓用例破法者其害浅,因例立法者其害大。
宜诏有司讲求本末,将新旧法相与参考,旧法非大有所抵牾者,弗可轻去,新立条制凡涉宽纵于旧法有违者,一切刊正,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,可以遵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