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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势家豪民自托下户之弊原奏淳熙八年 宋 · 张子颜
 出处:全宋文卷四八六五、《宋史》卷一七五《食货志》上三
势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户,是不可不抑,然弊必有原。
谓如浙东七州,和买凡二十八万一千七百三十有八;
温州本无科额,合台、明、衢、处、婺之数,不满一十三万;
绍兴一郡独当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三十有八,则是以一郡视五郡之输而又赢一万有奇,此重额之弊也。
又如赁牛物力,以其有资民用,不忍科配;
酒坊盐亭户,以其尝趁官课,难令再敷;
至于坍江落海之田,壤地漂没;
僧道寺观之产,或奉诏蠲免;
省额未除,不免阴配民户,此暗科之弊也。
二弊相乘,民不堪命,于是规避之心生,而诡户之患起。
旧例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为第四等,降一文以下即为第五等,为诡户者志于规避,往往止就二三十贯之间立为砧基。
今若自有产有丁系真五等依旧不科,其有产无丁之户,将实管田产钱一十五贯以上并科和买,其一十五贯以下则存而不敷,庶几伪五等不可逃,真五等不受困。